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群具保人唐祥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祥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唐祥福因受刑人呂紹群所犯之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7年3月29日下午3時許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分別於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20日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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