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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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嘉 相對人 林秋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1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0年9月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斗南鎮林子83621901分之1002雲林縣斗南鎮林子83714081分之1003雲林縣斗南鎮林子87634841分之1004雲林縣斗南鎮新林子23782.66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29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雲林縣○○鎮○○0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38.85二層55.11電梯樓梯間7.15騎樓14.7115.81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