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44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雨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二部分胥將被害人之姓名誤載為「 李亭 『穎』」,茲均應更正為「李亭『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