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44號聲請人 韋呈 兼法定代理 韋春來 人70號兼法定代理 尹龍玲 人號5樓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游詹金枝 等五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游詹金枝、 游紀儒游詩欽游珮琳游宜家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9
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25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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