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澤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6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查本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607號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號1樓、桃園市○○區○○○街○○○號1樓之居所,經被告親收在案,有送達證書2紙存卷可稽,經加計1日在途期間,是其之上訴期間至105年1月4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
105年1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未以書狀為之,而係以普通之信件為之,其文末提及「…再次懇求庭上酌情易判…」云云,已表達上訴之旨),有其向本院遞狀上訴之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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