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東杰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東杰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列「等人發覺有異」應更正為「等人於112年5月20日2時許發覺有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
一、犯罪事實:沈東杰於民國112年5月19日21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九華山地藏庵」左側儲藏室前,見該儲藏室窗戶未上鎖,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該廟管理人員之同意,擅自爬越上開儲藏室之窗戶後,進入上開儲藏室,並開啟儲藏室之門鎖,將個人物品搬入儲藏室內,嗣該廟總務助理 蔡長流朱營燎 等人發覺有異,前往察看,發現沈東杰在上開儲藏室內,以手機撥放音樂,因而報警到場處理,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東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長流、朱營燎等人於警詢時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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