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傅○賩失蹤人甲○○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於民國91年8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甲○○(年籍如主文所示,下稱失蹤人),於民國84年8月9日前往臺東、花蓮辦事時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鈞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84年8月9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之事實,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勞保、健保、入出境、殯葬使用、聲請人之妻 張儷齡 之證詞為證,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84年8月9日失蹤,至91年8月9日為止,計7年,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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