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一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
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