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如聲請書所載之內容,業經本院核閱卷內證據資料無誤。
三、本院曾經發函通知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檢察官聲請沒收,被告得提出答辯,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但迄今沒有任何回覆,應認被告已經放棄接受本院直接審理、公開訊問審判之權利。
四、據此,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而為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與數量備註1監視器主機1台108保232號編號62現金新臺幣1萬2,200元108保232號編號73每日結帳明細表2張108保232號編號84住宿登記表2張108保232號編號951月份下半月營收統計表108保232號編號1062019年春節價目表108保232號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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