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蓋用印章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 陳鄞實 死亡之事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
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