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漢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漢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漢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
109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
1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3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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