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弘
黃建超 被上訴人即原告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04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憶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