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談元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欄位內原應記載為「有期徒刑6月」,惟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等字,核屬文字之誤寫、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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