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 龔振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龔振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執行,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同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聲請權人,限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甚明。準此,本件受刑人並非適法之聲請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倘受刑人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得另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之,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