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淑貞 被告 李泰錕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李泰錕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死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7
3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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