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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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附民原告 蕭瑞珠 附民被告 林滿緊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 字第 193 號(109.03.13)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95 號裁定(109.06.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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