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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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0.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李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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