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金重訴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英傑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張瑛慧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 律師(法扶)被告 陳智豪
陳志吳坤男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江冠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93、9201、9667、13359、14682、18708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721、1731、5796、18767、21176號、103年度偵字第366、2663、34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03、1569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 陳志遇 、吳坤男、江冠達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張英傑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張瑛慧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陳智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陳志遇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吳坤男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江冠達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一所示扣案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英傑與張瑛慧為兄妹,2人為大陸香港地區人士,與陳智豪、陳志遇(對外自稱 陳泰銘 )、江冠達等人,於民國99年
5、6月間某日,由陳志遇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0巷0號17樓之6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嗣於100年8月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雙聯網公司)之負責人兼營運長,張英傑擔任董事兼主席,張瑛慧擔任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陳智豪擔任董事兼總經理,江冠達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改兼秘書長),吳坤男則於99年8月間加入,嗣後擔任副總經理、董事。 渠等 除於臺中市設立雙聯網公司臺中總公司(下稱臺中總公司)外,另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8及同路段163號12樓之2設立雙聯網公司臺北分公司(99年8月間成立,下稱臺北分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設立雙聯網公司臺南分公司(100年7月28日成立,下稱臺南分公司)、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19樓之1設立雙聯網公司高雄分公司(101年1月12日成立,下稱高雄分公司),另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0號設置「平鎮收件中心」(100年8、9月成立)、桃園縣楊梅市○○路0000號3樓設立「楊梅收件中心」(100年8、9月間成立)、新竹市○○路000號6樓之2設立「新竹收件中心」(100年9月間成立)、花蓮縣花蓮市○○路000號設立「花蓮收件中心」(100年2月間成立)等營運處。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上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犯意聯絡,自99年8月間起,以雙聯網公司之名義,利用推廣「WAKAI」品牌為由,對外誘引不特定民眾加入,並使該不特定民眾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之會員,渠等分工方式為:由張英傑設計會員分紅制度(詳下述),由陳志遇負責公司業務推廣及臺灣地區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員在臺北市;陳智豪負責臺灣地區業務推擴及招攬中部、桃園縣之會員;江冠達負責臺北分公司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員分布在臺北市、桃園縣及高雄市;吳坤男負責臺北分公司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員分布在新北市,張瑛慧則負責雙聯網公司之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另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及其餘雙聯網公司所聘僱之人員,復分別在前揭臺北分公司、臺中總公司、臺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新竹收件中心」等處,定期辦理傳銷說明會,由張英傑、陳志遇、江冠達擔任講師,對外宣稱該公司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准之傳銷公司,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向不特定民眾推廣雙聯網公司之傳銷計畫並說明其基本運作模式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使不特定民眾出資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渠等復自100年2、3月間起,以印製之雙聯網公司「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件(下稱系爭文宣),供不特定民眾了解雙聯網公司之基本運作模式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其等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經營手法如下:
㈠、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會員,收取入會費用及發放紅利、獎金,均以美金計價,新進會員入會時所應繳納之新臺幣,與美金之匯率係以當時匯率計算,入會時之匯率設定為1元美金:30.5元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示為美元者均為新臺幣),雙聯網公司發送紅利、獎金時,則以1美元:29.5匯率計算。民眾欲參加雙聯網公司會員者,需先繳交40美元(均折算為1200元)之網路管理費。獎金計算係以PV(為Poin
tVolume之簡寫,屬浮動值,1PV約等於65美元,以下均以
1PV等於65美元計算)作為計算單位。民眾可選擇參加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4種入會類型,4種類型會員除均應繳交上開40美金網路管理費外,所應再繳納之每單位(俗稱1顆球)入會費用分別為:準會員部分,以12PV入會,需繳交780美元(即12×65美元,約2萬3790元);基本會員部分,係以24PV入會,需繳交1560美元(即24×65美元,約4萬7580元);高級會員部分,係以48PV入會,需繳交3120美元(即48×65美元,9萬5160元);金級會員部分,係以96PV入會,需繳交6240美元(即96×65美元,約19萬320元)。新進會員入會時需要先填寫「ApplicationForm會員申請表」、購物單,並依加入不同會員等級,繳交入會款項。繳費方式為:會員可至雙聯網公司前揭分公司、收件中心等各營業據點繳交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將應繳納之費用,匯入雙聯網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張英傑在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等帳戶。俟張瑛慧或雙聯網公司所僱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確認會員繳納入會款項後,復由張瑛慧或工作人員將新進會員資料輸入電腦建檔,每單位給予1組會員編號,供會員可自行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雙聯網公司網站(http://www.w-union.net),查閱每週可領取之紅利、獎金。又會員於繳交入會費用後,即可依雙聯網公司所定之產品標示價格,領取等值之雙聯網公司產品。
㈡、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領取等值之雙聯網公司產品,尚可參加雙聯網公司獎金分紅制度,並領取「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3種紅利、獎金。
各紅利、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⒈「聯合分紅」部分:僅需加入上開4種會員之1,加入後,不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推薦他人入會即可取得。計算方式係以投資人所加入之會員等級所獲PV值乘以「當週分紅點值」;而「當週分紅點值」則是以雙聯網公司之當週營業額即向新進會員所收取之入會款項總額百分之40為基準,透過張英傑所設計之「八金庫」程式計算而得,如依「八金庫」程式計算結果,「當週分紅點值」過低,為持續吸引新會員及避免舊有會員退會,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等人,則共同決定提高「當週分紅點值」,再由張瑛慧公布於雙聯網公司網站。故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1月28日止共73週,每週之當週分紅點值均維持在為1~2.5不等。另依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4種不同等級入會方式,可支領「聯合分紅」之週數分別為12週、24週、48週、72週。若以「當週分紅點值」為1之最有利方式計算,準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354元(即12×當週分紅點值1×29.5【雙聯網公司發送紅利之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領取12週則為4248元。基本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708元(即24×當週分紅點值1×29.5),領取24週則為1萬6992元。高級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1416元(即48×當週分紅點值1×29.5),領取48週則為6萬7968元。金級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2832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1×29.5),領取72週則為20萬3094元。又因金級會員因可獲取之聯合分紅長達72週,可回本並獲利,與其他等級會員差異懸殊,故在已知6574單位會員中,其中準會員僅占134單位,高級會員為45單位,其餘6395單位均屬金級會員。
⒉「推薦分紅」(直推分紅)部分:會員若有對外招攬他人加入
時,即可領取該名下線每週「聯合分紅」之30%獎金,且無推薦人數之限制。
⒊「組織獎金」(組織分紅,又稱對碰獎金)部分:會員可發展
2組組織,獎金計算方式係以左右兩組中較小邊業績(無限代)總額5%計算,以領取1次為限,並依據不同等級會員之組織設有領取組織獎金之上限;若大小邊業績皆達到組織獎金之上限,則組織業績歸零重新累積。
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間起至101年2月間止,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共計招攬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及其他會員(詳本院卷四第2頁至第248頁),約6574單位,總金額約12億2千多萬元(自雙聯網公司伺服器所下載之檔案〈檔案名稱:「雙聯網會員資料」、儲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708號調查卷一第188頁所附光碟〉。
二、雙聯網公司之營收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時所繳交之入會費,以供各項分紅、獎金之發放,而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之合理市價,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會員繳交之入會費,雖可領取雙聯網公司產品,惟雙聯網公司使會員得領取雙聯網公司產品,目的在增加不特定民眾參加雙聯網會員之誘因及迴避不法多層次傳銷之處罰規定,會員加入之目的係為分紅及推薦分紅、組織獎金,而會員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係來自自己及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收取之入會費,而非基於推銷產品合理市價所得利潤,復因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支應該公司發放顯然過高之紅利、獎金,致雙聯網公司於自101年2月間起,無法發放紅利、獎金,投資會員因而發覺有異,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檢舉,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及經張瑛慧之同意搜索,扣得犯罪相關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 許秀 環、 魏嘉美鄧詠棋 、蘇 淑霞 、許 國潘 、徐 惠玲陳淑卿郭懷恩黃淑芳劉漢 良、劉 竹慧劉竹翠闕淑女闕淑華闕淑卿闕丁財 、李 秀鳳萬秋月孫麗秋林博源賴麗明王美香葉麗琴陳長仁江麗珠吳倉榮陳麗紅劉以琳鍾鳳美黃采靖莊端子 、魏 黃寶蓮洪金蘭莊雲色陳英敏張涵媗蕭賜源洪燄山林貞吟葉金娥吳五珍林秀松黃淑秀郭鳳珠張美媛林紅纓莊水盛莊水聲莊林浮治郭秀錢李安憶黃瑞 星、 賴遠正鄭文宗吳麗玲黃菊陳櫻密廖峻 毅、 邱秀珍黃蓮招廖銀娥何禹臻向春華黃俊能宮豫樂杜錦蘭鄭阿梅李弦晉黃敬 慧、 邱國琳徐白青 媛、傅㚬卉、 林采筠邱建宇鍾卉 妹告訴、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由臺灣臺北、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檢察官在103年6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該理由書附表所示會員部分,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103年5月12日、同年7月2日本院審理期日,對於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會員人數、金額,均表示不爭執,且該附表係由雙聯網公司伺服器內下載而得之電磁紀錄,已足佐證附表所示之人確為雙聯網公司會員及該等會員之投資金額等事實。另雙聯網公司會員加入之目的、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無受有損失、雙聯網公司之講師或被告有無保證可定期領取紅利等事實,業經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6、37、38所示證人 許秀環 等1百餘名及併案意旨書所載證人等雙聯網公司會員於警詢、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分別證述纂詳,已足以佐證雙聯網公司會員加入之目的、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無受有損失、雙聯網公司之講師或被告張英傑等有無保證可定期領取紅利等概況,至於附表所示證人各自加入之目的、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無受有損失等個別情況,與本案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本院綜合上情,認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待證事實,或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或已臻明瞭而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調查證據聲請。
㈡、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均表示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仍均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張英傑、張瑛慧辯護人主張被告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以證人身分所做之供述筆錄及證人 黃建榮李威德顏家騏顏佳麗 於偵查中之證述,對其2人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等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固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惟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中依法調查,被告2人表示無意見,自得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被告江冠達辯護人主張被告陳智豪於101年4月10日之市調站筆錄所為之證述,對其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對其無證據能力。被告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張英傑、張瑛慧、江冠達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對其3人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等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就其等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由被告陳志遇擔任雙聯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張英傑擔任董事兼主席,被告張瑛慧擔任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被告陳智豪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江冠達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吳坤男擔任副總經理、董事。自99年8月間起,以雙聯網公司之名義,推廣「WAKAI」品牌,對外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並使該不特定民眾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之會員,其等定期辦理傳銷說明會,宣稱該公司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准之傳銷公司,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向不特定民眾推廣雙聯網公司之傳銷計畫並說明其基本運作模式及如犯罪事實所載之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使不特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之上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之內容等情固均不否認,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行(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本院認為被告等上開所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構成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敘)。並均辯稱:成立雙聯網公司主要是要推廣WAKAI品牌;紅利是以公司業績百分比來計算,不保證可以分紅、回本,另多層次傳銷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且參加人所獲之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而非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致,應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另被告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辯稱:其等在雙聯網公司無決策權、經營權,且有提供等值之產品供挑選,應非以拉人入會而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情形,且公司之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絕無商品虛化之問題云云。
三、經查:
㈠、雙聯網公司之經營模式係屬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下稱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1、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故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揭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自承不諱,且有證人 賴佳伶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202p5-10)、101.04.20偵訊筆錄(101偵9202p12-14,具結)、證人 林子涵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203p6-16)、101.04.20偵訊筆錄(101偵9203p33-35,具結)、證人 黃榮造 101.08.1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06-207)、101.07.26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壹冊p41-47)、101.12.13偵訊筆錄(101他3718p45-48)、證人廖娟霙101.05.09警詢筆錄(101偵13103p6-10)、
101.10.29偵訊筆錄(101偵13103p139-141)、證人許秀環1
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199-211)、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江 陳秀里 1
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267-277)、證人鄧詠棋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09-421)、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 陳瑀京
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77-489)、證人 牛仕祥 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90-492)、證人 呂億嬌 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4)、證人 郭易昌 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32-34)、證人 張秀玲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62-68)、101.06.18偵訊筆錄(100偵9667卷二p62-65,具結)、證人 許國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06-108)、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徐惠玲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13-118)、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盧明華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19-125)、證人陳麗紅101.03.15警詢筆錄(101偵15693p8-9)、101.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p4-5,具結)、101.10.08偵訊筆錄(101偵15693p307-309)、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侯凱登 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 鄭伊雅 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 譚永惠
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 敖高輝 101.
04.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4-245)、證人 陳信嘉 101.04.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6-247)、證人 華鳳珠 101.04.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7-248)、證人 羅翊菱 101.04.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8-250)、證人陳淑卿101.03.21偵訊筆錄(101他1824p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吳倉榮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證人孫麗秋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萬秋月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證人 劉竹慧 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劉漢良 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賴麗明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證人闕丁財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證人闕淑女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闕淑卿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黃建榮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3,具結)、證人李威德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6-7,具結)、證人 李佳芬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28-34)、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0-11,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袁沛緹 (即 袁麗莉 )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6,具結)、證人 曾玟鳳 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6,具結)、證人 張朝凱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84-93)、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0-21,具結)、證人 廖峻毅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111-117)、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4-26,具結)、101.08.24偵訊筆錄(101他1535p39-41,具結)、101.09.12偵訊筆錄(101他3718p36-37,具結)、證人 廖振城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119-127)、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9-31,具結)、證人 顏家麒 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34-35,具結)、證人顏佳麗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38-40,具結)、證人 顏家誠 筆錄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139-145)、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43-44,具結)、證人 張泳男 101.04.19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一p158-165)、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47-49,具結)、證人 黃政斌 101.07.16調查筆錄(101偵9201卷二p99-107)、證人鍾鳳美101.03.15警詢筆錄(101偵15693p10-11)、101.10.08偵訊筆錄(101偵15693p307-309)、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05-308)、101.
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p4-5,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劉以琳101.03.17警詢筆錄(101偵15693p14-16)、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08-110)、101.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p4-5,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蘇婷惠 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279-285)、101.06.14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54-59)、101.07.17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29)、102.01.29偵訊筆錄(102偵721p24-28)、證人魏嘉美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343-353)、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 蘇淑霞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68-69)、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江貝渝 101.0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 曾伯耀 101.0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 曾詩媛 101.0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 溫小僾 101.0
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 周中生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71-175)、證人 李美雪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76-180)、證人 楊然湖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81-185)、證人 古玉燕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9-10)、證人 陳寶秀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91-195)、證人 張文長 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96-201)、證人 陳豐彥 101.07.1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5)、證人傅㚬卉101.03.16警詢筆錄(101偵15693p12-13)、1
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6-8)、101.10.08偵訊筆錄(101偵15693p307-309)、證人 黃秋菊 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60-62)、證人 陳水清 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77-80)、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李沛 縈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81-83)、證人 呂紹昇 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84-86)、證人 林宥豪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24-128)、證人 呂瓊華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42-144)、證人 林玉蕾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51-153)、證人 林憶芳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74-176)、證人 陳順桂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86-190)、證人 楊淽翊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84-186)、證人 許紹賢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88-190)、證人 詹于萱 101.0
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92-194)、證人 陳臻嬅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96-198)、證人 楊孟湖 1
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00-202)、證人 彭惠珠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12-214)、證人 陳秀蓮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16-218)、證人邱秀珍101.08.22偵訊筆錄(101他3718p29-30)、101.08.24偵訊筆錄(101他1535p39-41,具結)、102.01.29偵訊筆錄(102偵721p24-28)、證人 蔡和男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32-234)、證人 陳秀菊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36-238)、證人 王森豪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42-246)、證人 古健平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54-259)、證人 邱鈺淇 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64-266)、證人 楊效千 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73-275)、證人 王真 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94-296)、證人 鄭桐益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3-5)、證人 吳潔誼 101.07.2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8-31)、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許瓊文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54-5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陳雅惠 101.07.2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80-82)、證人 林崇蘭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105-10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袁貞貞 筆錄部分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130-132)、證人 陳慧娥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156-158)、證人 陳瑋娟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182-187)、證人 謝政達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11-213)、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許映梅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36-239)、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許翠玲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79-282)、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張嘉真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326-328)、證人 葉麗玉 101.08.0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351-353)、證人李佳芬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376-381)、證人 鄭凱茹 101.07.2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405-407)、證人 吳正龍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408-410)、證人 葉哲瑋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33-40)、證人 許勝興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4-50)、證人 陳水妹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54-60)、.證人 康秀梅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62-68)、證人 陳艷芬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69-76)、證人 張曾月霞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78-85)、證人 陳克襄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77-184)、證人 賴定仔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86-193)、證人 梅高梁 101.0
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94-201)、證人 陳極澤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02-209)、證人 莊美月 1
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10-217)、證人 鄭洺富 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41-248)、證人 許芳瑛 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54-260)、證人 陳克琬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81-288)、證人 劉鳳剛 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89-297)、證人 張昱琪 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04-412)、證人 林俊雄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49-456)、證人 彭莊貴春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62-469)、證人 張麗華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03-08)、證人 吳瓊玲 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09-14)、證人 蔣素雲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5-21)、證人吳 陳玉秀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2-25)、證人 李彥璋 101.07.2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6-31)、證人 鍾呂束貞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2-37)、證人 張秀絹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9-45)、證人 黃秀娥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6-49)、證人 洪永川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50-53)、證人 劉天雄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54-56)、證人 鄭秀琴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57-62)、證人 張淑如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63-67)、證人 金秀英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68-71)、證人 李嘉菊 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72-77)、證人 張重微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78-83)、證人 許添發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84-88)、證人 張倩怡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89-95)、證人 劉國惠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96-101)、證人鄭凱茹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02-105)、證人 陳美麗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06-109)、證人 陳永順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10-114)、證人 王建勝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15-120)、證人 洪文玲 101.08.0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21-127)、證人 吳三福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28-131)、證人 梁秀雲 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32-137)、證人 吳慧美 1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78-181)、證人謝 耀慶 1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02-205)、證人 李仲豪 1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09-212)、證人 吳素琴 1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15-218)、證人 葉子菁 101.0
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19-222)、證人 陳和發 1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33-236)、證人 林糖 1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37-240)、證人 郭益坤 1
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44-247)、101.08.1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31-433)、證人 李高桂英 101.0
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48-251)、證人桑 潘秀碧
1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53-255)、證人鄭文宗1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62-269)、證人 林狄龍 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77-280)、證人 陳芸琪 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87-290)、證人 劉宸志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91-294)、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30-333)、證人 李原獻 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20-323)、證人 陳麗華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26-329)、證人 江月珠 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54-357)、證人 蔡文姬 101.07.2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62-365)、證人 吳瑞盈 101.07.2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71-373)、證人 羅爕美 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75-378)、證人 唐琇卿 101.08.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81-383)、證人 王仙蘭 101.08.0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84-387)、證人 陳淑悟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88-390)、證人 蔡翠蓮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91-394)、證人 范瑋庭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98-400)、證人黃菊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03-406)、證人 蔡嫘娟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11-414)、證人 陳逸庭 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25-428)、證人 陳信谷 101.08.1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36-438)、證人 陳盈宏 101.08.1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40-442)、證人 吳文 貴1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44)、證人 李育霆 101.07.2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56-461)、證人 江鳳珠 101.08.09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62-468)、證人郭懷恩100.11.23警詢筆錄(101偵11109p6-8)、101.03.07警詢筆錄(101偵11109p9-11)、證人 鄒恕仁 100.09.23偵訊筆錄(100他8482p7-8,具結)、證人 連志彬 101.03.13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卷宗,p2-4)、證人 李健民 101.03.13調查筆錄(同上卷宗,p9-11)、證人 徐白青媛 101.03.24警詢筆錄(101偵13103p13-16)、101.10.29偵訊筆錄(101偵13103p139-141)、證人黃淑芳101.07.27偵訊筆錄(101他1535p33-34,具結)、102.01.29偵訊筆錄(102偵721p24-28)、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陳櫻密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宮豫樂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向春華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 羅瑞琴 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9卷三p220-222)、證人林采筠101.
06.26偵查筆錄(101他3718p3-4)、101.07.18偵訊筆錄(101他3718p13-14)、101.12.13偵訊筆錄(101他3718p45-48)、陳櫻密之收據(p73-74)、宮豫樂之會員樹枝圖(p142-148)、宮豫樂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p150-154)、宮豫樂之會員申請表(p155-162)、杜錦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p164)、杜錦蘭之會員申請表(p165)、鄭阿梅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p167)、鄭阿梅之會員申請表(p168)、本院卷卷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p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計17紙(p36-5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p95-96)、100他5445卷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p21-23)、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獎金制度(p31-35)、100年7-8月銷售明細(p35-45)、100年1-8月進銷存明細表、會員申請表、會員名冊、獎金發放明細(p47-101)、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簡介及『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之相關介紹、產品DM、事業手冊等文宣資料(p213-265、279-407、423-475、493-545)、100他5445卷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資料。(張秀玲、 范煥興吳忠宏 、蘇淑霞、 蘇淑春 匯至張英傑戶口,p97-103)、雙聯綱事業有限公司之收據( 許國潘許郁婷許王菊妹 、許紹賢、 張家馨 、詹于萱、 許水倫 等人,p109-112)、100他8482:侯凱登之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申請書(p48-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函覆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自99年12月17日至101年01月18日帳戶交易明細表共37張等文件(p52-8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函覆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p94-9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及葛睿斯通訊有限公司開戶資料(p109-113、134-13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歷史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p114-116)、臺灣土地銀行函覆及葛睿斯通訊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127-12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覆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p129-13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p198-23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函覆及交易傳票影本共19張(p261-280)、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函覆及葛睿斯通訊有限公司(現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間進銷資料憑證明細表(p281-282)、彰化商業銀行函覆及葛睿斯通訊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p283-28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及葛睿斯通訊有限公司交易明細暨開戶資料影本(p286-288)、100發查3309: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資料冊(p20-165)、101他1759:分紅制度表(p5)、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p9-43)、 黃碩彥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紅包袋、購買發票)(p47-72)、鄧詠棋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款憑證、會員申請表、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73-76)、牛仕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77-81)、許秀環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發票、匯款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產品預購單)(p82-111)、郭易昌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匯款回條)(p113-118)、魏嘉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p119-132)、呂億嬌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133-135)、獎金表(p144)、雙聯網公告(p145-150、155-156)、雙聯網財會部重要事項報告(p153)、傅㚬卉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p162-167)、鍾鳳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委託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p168-174、187-190、197-202)、 何盈 瑩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p175-180、190)、 何伶翎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p181-186、190)、雙聯網相關資料(p191-201)、 劉月琴 、劉 吳美妹劉昭義黃瑞芳 、鄧 劉華容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紅包袋)(p203-238)、陳麗紅、 廖苡柔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紅包袋、發票、入會申請單)(p249-271)、101他1824:陳淑卿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p9-29)、101他3566:刑事告訴狀(告訴人吳倉榮)(p1-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100166號處分書(p11-1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p14-16)、吳倉榮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回條聯、收據)(p20-23)、101他3239:刑事告訴狀(告訴人劉漢良等人)(p1-9)、 陳靜瑋劉竹玲林立富劉竹琪劉竹超劉竹瑄 、劉漢良、 劉竹瑗 、劉竹翠、劉竹慧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收據、發票、匯款申請書(p40-115)、雙聯網事業手冊(p121-14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100166號處分書(p147-149)、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p150-152)、雙聯網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p161-164)、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p165)、101偵9201卷一: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說明會行程表、事業手冊、2011.12~2012.6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雙聯網公司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紀錄、雙聯網公司關係帳戶一覽表、獎金表、網路公告等資料(p28-68,p93-133同)、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張英傑筆記本乙冊(影本)(p134-140)、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p169-174)、101偵9201卷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100年4月至101年4月間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查核清單(p2-23)、收件中心所主席2012年1-2月份應付帳款、補助額、佣金、消費與獎金表(p76-91)、電腦軟體系統委託設計合約書、MIS系統功能架構圖、全球聯動系統制度表(p112-117)、當週分紅點值計算一覽表、消費者股東化計劃、雙聯網八大金庫、門市經營企劃書、核心高層會議、會議流程、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監察人函(p129-138、152-155)、101偵18
708: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貴重扣押物鑑定證明書、貴重扣押物照片(p38-61)、張瑛慧g-mail下載光碟(卷末證物袋)、錏鈦公司自動備份資料庫轉檔資料(卷末證物袋)、101偵14682:黃淑芳之101年7月2日、101年6月30日狀紙、會員申請表、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據、認股同意書、匯款執據、2011.12~2012.6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存摺影本(p18-41)、101偵9667卷一:說明會行程表(p25,37,71-73,97-101,147-149,168,253-255,320-322)、2011.12~2012.6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p26,38,75,96,151,169,252,319)、獎金表(p27)、雙聯網網路公告(p39-41,76-82,104-110,152-157,170-172,265-271,309-315)、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紀錄(p102-103)、會員獎金分紅一覽表(p210)、 陳尚賢 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存款存摺(p212-215)、陳以玨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存款存摺(p216-218)、 蘇李伶喜 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存款存摺(p219-221)、被告陳智豪扣押存款條資料(p272-278)、蘇李伶喜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p316)、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p317-318)、101偵9667卷二:雙聯網公告(p51-52)、景鈦國際有限公司(廖振城)匯給張英傑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匯款回單(p66)、廖振城、 李慧玲 匯給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匯款回條聯(p66背面)、消費者股東化計畫、紅利制度、招商簡介等相關資料(p88-95)、蘇淑霞、 蘇淑君蘇銀朝 之收據(p96-105)、佳一國際事業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p130-135)、陳智豪香港匯豐銀行網路明細影本(p138)、雙聯網簡報資料(p153-16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1港局商字第0577號函(p166-168)、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00000000000號函(p169-170)、101偵9667卷三:陳豐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匯款回條聯、收據、發票)(p14-18)、傅㚬卉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23-24)、黃秋菊、 黃秋霞 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p63-66)、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職務報告(p67)、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收據(劉月琴、 劉吳美妹 、黃瑞芳、劉昭義,p116-122;王森豪,p248-253)、林宥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會員申請表、存款憑證、收據、紅包袋)(p129-141)、呂瓊華、 呂秀慧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解除契約申請書)(p145-150)、李美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產品訂購單、解除契約申請書)(p160-164)、楊淽翊之收據(p187)、 邱萬樹 、邱 皇樺 、楊孟湖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單、收據、匯款申請書、紅包袋)(p204-211)、陳寶秀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摺影本)(p228-231)、 吳富芳 之存摺影本(p240-241)、王森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單)(p248-252)、楊 佳穎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p267-272)、楊 黃玉燕 、楊效千、任 怡如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解除契約書、存款影本)(p276-293)、王真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發票、收據)(p298-312)、101偵9667卷四:袁貞貞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133)、陳慧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59)、陳瑋娟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p188)、賢德企業社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存款憑條)(p240-256)、 許嘉愷 、天源企業社、許翠玲、 許荃淯許尤桑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存款憑條、發票)(p283-303後一頁)、張嘉真之發票(p328後一頁)、 吳予暄 、鄭凱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414-417)、101偵9667卷五:葉哲瑋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款憑證、存摺影本)(p41-43)、許勝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p51-53)、張曾月霞、 張發灯張裕宏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發票、收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電子錢包提領申請單、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p86-128、140-143)、陳克襄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85)、莊美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發票、紅包袋)(p218-221)、 鄭仲洋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249)、許芳瑛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p261)、劉鳳剛、 鄭嘉珠 、劉 張信貞劉庭 昊、 劉庭忻劉鳳慧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收支筆記、樹枝圖、收據、發票、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會員申請表、珠寶簽收單、存摺影本)(p298-381)、 邱佩玲 、張昱琪、 孫文義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p413-424)、林俊雄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存款憑證、發票、紅包袋)(p457-461)、彭莊貴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p472-482)、101偵9667卷六:吳慧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存摺影本、會員申請表)(p182-201)、 謝耀慶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公司股票認購同意書)(p206-208)、李仲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213-214)、葉子菁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款憑證、存摺影本、紅包袋、會員申請表、收據)(p223-232)、林糖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p242)、李高桂英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252)、 桑潘秀碧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p256-261)、鄭文宗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產品預購單)(p270-276)、林狄龍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p281-286)、陳芸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285)、劉宸志、張 蔡慧娟李惠美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p299-304)、鍾鳳美、何伶翎、 何盈瑩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匯款委託書、紅包袋、會員申請表)(p309-319)、李原獻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p324-325)、 李佩潔陳秀完 、謝 李麗春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p341-349)、江月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支票影本、紅包袋)(p358-360)、蔡文姬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p366-370)、吳瑞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74)、羅爕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匯款申請書)(p379-380)、蔡翠蓮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發票)(p395-396)、范瑋庭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簡訊照片)(p401-402)、黃菊、 孫崇德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發票、匯款申請書、收據)(p407-410)、 劉彥玫 、蔡嫘娟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p415-410)、陳逸庭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紅包袋)(p429-430)、陳信谷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439)、陳盈宏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443)、江鳳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存款憑證、收據、紅包袋)。(p469-478)101偵11109:郭懷恩(會員存根、購買發票、告訴狀、會員申請資料填寫書、匯款至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單、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20-26、37-52)、101他4
700: 謝麗卿 告(申)訴狀(p1、2)、101他4697: 徐碧霞 告(申)訴狀(p1、2)、101他4698: 徐碧雲 告(申)訴狀(p1、2)、101他4346:告(申)訴狀( 莊鳳嬌 p1、2;林鼎淞p11; 林鼎勝 p11; 黃宗貴 p13; 黃宗村 p14; 謝蕭朱 p15; 黃麗君 p16; 邱年金 p17; 吳菖國 p18; 邱楷 淩p19; 許淑姿 p20;陳 張梅英 p21; 魏家憶 p22; 葉玲玲 p23; 葉素卿 p24)、雙聯網受害者自救會:受害人連署書(p3-10)、組織表(p27-47)、101他4699:謝政達告(申)訴狀(p2)、101他5193:邱國琳、 黃敬慧 刑事起訴狀(p1-2)、101聲他209
6:邱國琳、黃敬慧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p9-10)、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調查卷宗第壹冊:雙聯網公司當週分紅點值計算一覽表(p15-16、23-24、31-32、39-40、48-49)、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p50-68)、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p69-78)、雙聯網公司監察人黃榮造呈報台中市調查處之呈報狀及其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p79-8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1)國世松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戶文件及帳戶交易明細(p89-
91、98-131)、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p92)、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p94-95)、黃士恩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96-97)、聯邦商業銀行聯營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影本、開戶交易明細(p132-146)、賴佳伶匯豐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匯入轉出樹枝圖(p147)、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之雙聯網公司(000000000000)匯入轉出樹枝圖(p148)、張英傑聯邦南崁(000000000000)匯入轉出樹枝圖(p149-150)、雙聯網公司之網頁公佈之最新訊息、公司訊息(p151-174)、電腦軟體系統委託設計合約書、錏鈦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電腦軟體系統委託維護合約書(p175-186)、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調查卷宗第貳冊: 江陳秀里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p1-11)、魏嘉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p12-20)、鄧詠棋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存款憑證、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p21-28)、陳瑀京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回條聯、存摺影本)(p29-37)、牛仕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解除會員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p38-39)、呂億嬌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40-57)、 張津 庭、 郭裕宏 、郭易昌、 郭逸 琮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p58-59)、張秀玲、范煥興、酉泰有限公司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收據)(p82-85)、蘇淑霞、蘇淑春、蘇銀朝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收據)(p86-91)、徐惠玲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p94-96)、 蔡英美劉季華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p97-104)、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調查卷宗第參冊:陳永順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訴狀、收據、產品預購單、認股同意書)(p1-11)、王建勝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訴狀、收據)(p12-13)、羅爕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收據)(p15-17)、鍾呂束貞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書、發票)(p18-19)、林宥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紅包袋、發票、會員申請書、存款憑證、收據)(p20-29前一頁)、林糖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30)、陳 林素惠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1-32)、王真、 唐千 崴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34-41)、鄭凱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43-47)、 鄭玉佩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48-49)、張麗華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50-51)、張重微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52-54)、梅高梁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摺影本)(p55-56)、李育霆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存摺影本)(p57-58)、黃秋菊、黃秋霞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59-62)、范瑋庭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63-64)、唐琇卿、 吳秀鳳吳修民 、吳予暄、洪文玲、 呂久長 、葉子菁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65-73)、黃秀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74-79)、 上勇 實業有限公司(周中生)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申請單、收據、會員申請表)(p80-82)、 楊佳穎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83-86)、陳豐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87-89)、陳麗華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90)、 葉翠蓮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p91-92)、 林欣潔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93)、 朱祐禎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96-99)、陳艷芬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00)、陳極澤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01-104)、陳水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05)、陳克琬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單)(p106-107)、陳克襄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108-109)、江鳳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單)(p110-115)、康秀梅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116)、賴定仔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118-119)、許芳瑛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p120)、 鄭淑霙 、鄭仲洋、 胡秀 津、鄭洺富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p121-124)、莊美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125)、張裕宏、張發灯、張曾月霞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p126-132)、詠任有限公司、陳秀蓮、彭惠珠、 林巧雯林韋伶 、羅瑞琴、 羅瑞玉王素月林雪邱皇樺 、邱萬樹、 詹玉蘭 、楊然湖、 黃定軫 、楊淽翊、陳順桂、陳寶秀、陳臻嬅、許國潘、陳徐䓤妹、許水倫、許郁婷、吳 亞亭 、林憶芳、吳 貴翔 、許紹賢、許王菊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產品訂貨表格、匯款申請書)(p133-184)、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調查卷宗第肆冊:林狄龍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p7-10)、陳芸琪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p11)、陳美麗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p12)、鄭秀琴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3)、 金晨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3)、劉天雄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p14)、 林淑惠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5)、 連淑玲許庭 瑋、許添發、許勝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解除會員聲請書)(p15-19)、劉國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書)(p21)、金品樂器製造有限公司(梁秀雲,後變更為 吳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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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庭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1)、李高桂英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2)、吳瓊玲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3)、吳慧美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4)、桑潘秀碧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5)、 向文傑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6)、蔡文姬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7)、 高秀春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8)、王仙蘭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p9)、黃菊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匯款單)(p10-19)、張淑如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20-21)、張秀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22-30)、鄭桐益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1-32)、 邱綾君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3-34)、 吳文貴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5-37)、吳瑞盈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38-39)、張倩怡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40)、劉以琳(劉月琴)、劉吳美妹、鄧劉華容、黃瑞芳、劉昭義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紅包袋)(p59-76)、廖苡柔、陳麗紅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會員申請表、發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紅包袋)(p91-115)、鍾鳳美、何伶翎、何盈瑩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匯款委託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單、紅包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p146-179)、傅㚬卉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會員申請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p180-183)、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卷宗:連志彬為主之下線會員樹枝圖及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存款憑條(p5-8)、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2011.12-20
12.6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溝通方式、十二月獎勵禮品、公司訊息、最新訊息、認股權讓渡書、受害人名單、張泳男為主之下線會員樹枝圖、商業契約書、銀行代號822新竹分行, 連林菊蘭 之存款簿(p12-39)、永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投資契約書(委託人: 李敏香 ,p42-48;委託人:連林菊蘭,p49-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其附件(張泳男2011.06.21-2012.03.27歷史交易明細表,p56-6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其附件(張泳男
100.4.29.100.12.30.外匯活存分戶交易明細表。p62-6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及其附件(張泳男2003.03.03-2012.03.269D40歷史交易明細表,p67-82)、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本院(中檢輝淡101偵18708字第113171號)卷宗包:101年9月12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及陳水清、 許季環 提供資料(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簡介及『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之相關介紹、事業手冊等文宣資料、及陳水清參加相關資料、101偵13103:經濟部100年9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雙聯網公司變更登記表(p20-28)、告訴人徐白青媛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匯款申請書)(p31-98)、101偵709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0000000000號函(p15)、101偵9203:2011.12~2012.6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大額通貨查詢紀錄、獎金表、關係帳戶一覽表、網路公告(p19-31)、101偵15693:陳麗紅、廖苡柔、鍾鳳美、何伶翎、何盈瑩、劉以琳(劉月琴)、黃瑞芳、劉昭義、劉吳美妹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17-58)、雙聯網公司之文宣、紅利發放方式影本、廣告文宣影本、商品目錄、網頁最新訊息及公告影本(p73-85、209-306)、劉竹翠、劉竹慧、劉竹玲、林立富、劉竹琪、劉竹超、劉竹瑄、劉漢良、劉竹瑗、闕淑女、林博源、闕淑卿、闕淑華、闕丁財、賴麗明、孫麗秋、陳長仁、江麗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發票、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p86-171)、獎金表(p212)、雙聯網公告(p214-219)、事業手冊(p222-247)、102偵1731:黃采靖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32)、莊端子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33-35)、魏 黃寶連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36-37)、洪金蘭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38)、莊雲色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39-41)、陳英敏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42-44)、張涵媗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46-47)、蕭賜源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48-49)、洪燄山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50)、林貞吟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p51)、葉金娥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52-58)、吳五珍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59-62)、林秀松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63-67)、黃淑秀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68-70)、郭鳳珠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71-76)、張美媛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77-80)、林紅纓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81-85)、莊水盛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86-90)、莊水聲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91-95)、莊林浮治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95-99)、郭秀錢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發票、收據)(p100)、李安憶( 李九招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101-104)、 黃瑞星 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p105-110)、賴遠正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收據)(p111)、鄭文宗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產品預購單、發票)(p112-130)、102偵579
6:吳麗玲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p31-34)、黃菊、孫崇德參加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相關文件(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匯款申請書)(p35-41)、扣案之會員資料申請書11本、雙聯網公司公告資料1本、會員訂貨表格3本、會員獎金資料1本、獎金計算及發放資料1本、公司資料4本、會員資料1本、陳智豪互助會資料1本、佳一公司租約1本、佳一公司藥商資料1本、電話資料1本、資格查核表1本、認股同意書1本、認股權讓渡書1本、代領授權書1本、員工履歷表1本、電腦設備(電腦主機)2台、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1張、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1張、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1張、店鋪營運人事工作規章15張、聯合分紅及組織獎金發放標準、雙聯網Q&A4張、會員名冊4張、公司申登資料及員工名冊7張、公司報銷資料1本、統一發票專用章及黃榮造印章2個、WAKAI顧客資料表(空白)5張、雙聯網會員獎金資料表5張、雙聯網公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入會申請資料1本、佳一國際公司組織圖及資產負債表1本、雙聯網公司合作聲明書1件、雙聯網公司商品目錄1本、陳志遇存證信函影本1件、光碟1片、手機(sonyericsson)1支、會員獎金表共4本、雜記共2本、匯款單1本、記事本共2本、名片2張、雙聯網公司獎金發給資料共2件、雙聯網公司收據等資料1件、雙聯網公司會議流程、公告等資料1件、雙聯網公司事業手冊1本、雙聯網公司簡介1本、雙聯網公司會員申請表1本、連購網提貨單1本、連購網1本、投資項目文件資料1本、產品廣告資料1本、雙聯網培訓計畫1本、傳銷系統開發合約書2本、會員資料1本、雙聯網文件資料1本、廣告資料1本、投資資料文件l本、帳戶文件資料1本、銀行對帳單資料1本、捷鼎控股文件資料1本、資料光碟9片、匯款單1本、千禧產品廣告資料1本、收支日記簿2本、筆記本2本、文件資料l本、張瑛慧筆記本1本、雙聯網文件資料1本、賴佳伶存摺6本、張英傑存摺3本、會議資料2本、.獎金分配表4張、教戰手則1件、會員名冊1件、公司資料2件、董事會簽到簿l件、委託代工契約書1件、財務規劃報告書1件、宣傳資料1件、公司營運資料l件、公司財務資料1件、雙聯網臺北公司說明會時間表l本、會員獎金發放表1本、會員獎金發放袋1包、雙聯網公司制度說明1本、會員資料5本、講師簽到表3張、消費者股東化計畫10張、獎金計算週期發放日2張、雙聯網公告資料18張、會員推薦獎金發放明細28張、業務招攬資料3件、BMW車輛鑰匙(車號:0000-00、3992-J2)2支、汽車(BMW(車號:0000-0
0、3992-J8))2台、贓款6200元、各國紙幣(人民幣〈100元133張、20元2張〉)、各國紙幣(美金〈100元21張、50元7張、20元3張、10元8張、1元6張〉)、贓款11600元、贓款402000元、DIAMOND表1個、ROUNDWELL表1個、水晶手環1、戒指(鑽石戒子)1個、 玉墜子 1個、玉手環1個、能量手環1個、手錶1個、金戒指(金戒子)2個、鑽石戒指1個、ROLEX表3個、手環、黃金(金飾)1個、贓款0000000元在卷可佐,而依其運作模式及分紅、獎金制度,足認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之不同等級會員,而其召募方式係由已加入為該公司之會員介紹,加入為該公司之不同等級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新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聯合分紅(當週分紅點值係以雙聯網公司之當週營業額即向新進會員所收取之入會款項總額百分之40為基準計算,故加入會員越多,介紹之會員取得聯合分紅越多)、推薦分紅、組織獎金間有因果關係。是前揭雙聯網公司公司之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足堪認定。
2、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法律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此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
1項立法理由闡明可參。即多層次傳銷事業中參加人之主要收入來源,若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而係要靠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並以後加入者繳交之費用提撥支付給先加入者,致愈晚加入會員可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終將因公司資力不足,無法正常運作獎金制度後,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此種傳銷方式即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即負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責。
3、查本件如循前揭雙聯網公司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運作,會員除均應繳交40美金網路管理費外,應再繳納之每單位入會費用分別為:準會員部分,以12PV入會,需繳交780美元(即12×65美元,約2萬3790元);基本會員部分,係以24PV入會,需繳交1560美元(即24×65美元,約4萬7580元);高級會員部分,係以48PV入會,需繳交3120美元(即48×65美元,約9萬5160元);金級會員部分,係以96PV入會,需繳交6240美元(即96×65美元,約19萬320元)。新進會員入會時需要先填寫「ApplicationForm會員申請表」、購物單,並依加入不同會員等級,繳交入會款項,始能成為不同等級會員,不同等級會員之差別主要反映在後續新進會員加入後,原會員可領取之聯合分紅週數不同(準會員12週、基本會員24週、高級會員48週、金級會員72週),而原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靠新進會員不斷加入,此觀前述聯合分紅、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之取得方式即明,雖前揭制度亦要求會員需填寫購物單購買該公司提供之商品(由雙聯網公司定價,商品之價格遠高於市價,有一些甚至是數倍之價格,詳本院卷二第164頁正、反面被告陳智豪之證述),惟會員購買領取之商品可獲取之利益與該公司要求購買商品之消費金額,數額顯不相當,是由前揭制度之設計內容而言,其制度目的顯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之買賣本身謀利;且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如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獎金之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縱係基於銷售不合理市價之商品而得,亦為法所不允許,是由雙聯網公司前揭制度內容觀之,其會員之收入來源既主要需藉由新會員之不斷加入,即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
4、復參諸證人許秀環、魏嘉美、鄧詠棋、陳瑀京、牛仕祥、呂億嬌、郭易昌、蘇淑霞、許國潘、徐惠玲、張秀玲、盧明華、陳淑卿、郭懷恩、陳麗紅、侯凱登、鄭伊雅、譚永惠、陳信嘉、華鳳珠、羅翊菱、張麗華、吳瓊玲、蔣素雲、 吳陳玉秀 、李彥璋、鍾呂束貞、 張秀娟 、黃秀娥、洪永川、劉天雄、鄭秀琴、張淑如、金秀英、李嘉菊、張重微、許添發、張倩怡、劉國惠、鄭凱茹、陳美麗、陳永順、王建勝、洪文玲、吳慧美、謝耀慶、李仲豪、吳素琴、葉子菁、陳和發、林糖、郭益坤、李高桂英、桑潘秀碧、鄭文宗、林狄龍、陳芸琪、劉宸志、鍾鳳美、李原獻、江月珠、蔡文姬、吳瑞盈、 羅燮美 、唐琇卿、王仙蘭、陳淑悟、蔡翠蓮、范瑋庭、黃菊、蔡嫘娟、劉彥玫、陳逸庭、陳信谷、陳盈宏、黃秋菊、劉以琳、林宥豪、呂瓊華、李美雪、楊然湖、周中生、林憶芳、陳順桂、楊淽翊、許紹賢、詹于萱、陳臻嬅、楊孟湖、彭惠珠、陳秀蓮、羅瑞琴、陳寶秀、陳秀菊、王森豪、古健平、袁沛緹、邱鈺淇、楊效千、王真、陳豐彥、傅㚬卉、鄭桐益、吳潔誼、許瓊文、陳雅惠、林崇蘭、袁貞貞、陳慧娥、陳瑋娟、謝政達、許映梅、許翠玲、張嘉真、葉麗玉、李佳芬、陳水清、張文長、 李沛縈 、呂紹昇、陳水妹、許勝興、葉哲瑋、康秀梅、 陳豔芬 、張曾月霞、陳克襄、賴定仔、梅高梁、陳極澤、莊美月、鄭洺富、許芳瑛、陳克琬、劉鳳剛、張昱琪、林俊雄、彭莊貴春、李育霆、江鳳珠、鄭凱茹、吳正龍等雙聯網公司會員於警詢、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分別證述其等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係因可分紅而可取得等值產品,如不可分紅,其等不會為購買商品而入會等語纂詳,且加入會員亦有不少人未領取或僅領取部分商品者(詳上開證人之筆錄)。可見雙聯網公司之會員縱使未領取該公司提供之商品,亦可獲得該公司發放之分紅、獎金,且以拉入新進會員所繳納之入會費為分紅、獎金發放來源,足徵雙聯網公司前揭制度顯有商品虛化之現象(所謂商品虛化,係指商品僅是虛擬之交易媒介,參加人購買系爭商品,並非基於該商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而係為了進組織領取分紅、獎金之目的)。
5、綜上,雙聯網公司之經營模式係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一情,堪以認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
㈡、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係雙聯網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1、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要旨同此)。
2、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就其等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由被告陳志遇擔任雙聯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張英傑擔任董事兼主席,被告張瑛慧擔任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被告陳智豪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江冠達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吳坤男擔任副總經理、董事等情均不否認,惟被告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均辯稱:雙聯網公司係由被告張英傑主導,其等無決策權,參加開會僅係聽被告張英傑說明其決定內容而已等語。經查:被告江冠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提示上開卷一第20頁並告以要旨〉你提到張英傑在101年2月間某日在雙聯網公司台北總公司,找了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黃榮造及你本人,開會討論調整紅利發放由單週改為二週結算一次,會議中張英傑有提到因為公司業績萎縮,所以必須進行調整,與會人士也都同意這樣的作法,對你所述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審判長問:為何張英傑要找你所提到這些人來討論?)因為業務端,包含跟會員接觸,是我們四個在推展業務跟會員接觸,因為怕公司一執行的話會員會直接反彈問題,怕我們一問三不知,張英傑才會先告知我們,說與會人士同意是因為業績滑落沒辦法,我們也是被告知的狀況下還是要同意。(審判長問:〈提示上開卷一第20頁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100年12月間,張英傑有找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黃榮造及你本人,有共同討論雙聯網公司上市、上櫃、股票公開發行的問題,但沒有決定實施的時間,到101年2月間因為公司營運績效下滑,張英傑就找你們討論後就決定要公布實施,對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找我們討論是因為業務端是我們在接觸會員,他希望我們能夠配合這樣的政策,讓會員轉成股東。」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211頁正、反面)。被告張英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在座幾位被告,有無加入為公司的股東及董事?)有,他們是管理層,都是董事。(檢察官問:他們有無出資?)全額都是我出資。(檢察官問:他們雖然當董事及股東,但是沒有出資?)當時協議是這樣,他們負責業務的招攬,把業績做進來。(檢察官問:在座幾位被告等人,是否都是擔任地區負責人及講師,在推銷這套制度?)對。..(公設辯護人問:你們決策是如何形成的?)一般的決策,行政部分的話,都是由行政經理去處理,我們主要就是針對一些產品,包括辦活動、出雜誌、登廣告,車廂廣告登哪裡、請哪個代言人、土地的買賣、資產上生產水工廠,這些我們都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在我們google的e-mail裡面都有這些資料。(公設辯護人問:你們的會議是什麼名稱?)管理層的會議記錄。(公設辯護人問:主席是誰?)我。(公設辯護人問:參與者有誰?)主要是我們五個,有時候有一些其他行政經理、採購經理、美工設計師參與。(公設辯護人問:決策形成是多數決還是單策決?)多數決,用投票方式表示。」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212頁反面、第216頁正、反面)。由其等之證述足以證明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均為雙聯網公司之決策成員(被告張瑛慧為被告張英傑之妹,且擔任被告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又參與上開決策會議,自亦為雙聯網公司之決策成員),而均為雙聯網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實無疑義。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3年1月31日起生效施行,該法於第39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嗣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4年2月6日起生效施行之公平交易法中,將相關之多層次傳銷規定全部修正移除,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條文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實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第35條第2項(條文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之變更規定。再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為上開犯行後,處罰之法律有如上所述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後,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移除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論處。
㈡、核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間就本件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同此)。本件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所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其行為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另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原起訴部分係為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之素行(被告張瑛慧有前科,其餘無前科),其等從事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藉此謀取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被害人等重大損害,所生危害非輕,並斟酌被告等六人始終否認犯行,及其等六人在本件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中參與之角色、地位、不法所得(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張瑛慧所得顯然較少)及被告吳坤男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詳本院卷三第203頁至第20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法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所有,且供其等經營雙聯網公司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被告張英傑因犯罪所得而具有相當財產價值之不動產、現金、外幣、汽車、手錶及其餘之物,有部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為免影響求償,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如本件犯罪事實所載之行為亦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其等所犯上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
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本院認定有罪之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等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論處,而為裁判上一罪。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同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㈢、檢察官認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有上揭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係以:
1、依系爭文宣所示,被告張英傑所設計之第九金庫機制,目的即係維持一定紅利之發放;而第九金庫雖係指「應撥而未撥獎金、傳統通路、廣告收益」等款項,然於雙聯網公司會計帳目上,並無明確提列第九金庫款項;故所謂第九金庫,實係被告張英傑、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人,預留以人為方式,維持給付固定紅利之方式;堪認被告張英傑等人,自始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予不特定民眾以吸取資金之故意。再者,系爭文宣內容亦明白記載「保障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且雙聯網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納之入會款項,如招攬之會員人數過低,被告張英傑等人即以人為方式,調高「當週分紅點值」,以便能持續吸引新進會員。故被告張英傑等人,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1月28日止,以人為調整方式,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1至2.5之間,以金級會員為例,其入會時如1PV等於65美元,則需繳交6,240美元(即96×65美元,約新臺幣19萬320元,匯率以1:30.5計算),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2832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1×29.5)至7080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2.5×29.5【匯率】),年利率高達約百分之71至百分之178,已與本金顯不相當。
2、又被告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人身為雙聯網公司負責人、董事,均為該公司最上層之領導幹部, 然渠 等對外僅負責講解分紅制度,對雙聯網公司所販售之產品,則均委由廠商說明,對產品之決定與採購,亦均稱係由被告張英傑、張瑛慧負責, 堪認渠 等對公司販售之產品性質、特徵,並非每項均能詳知。佐以雙聯網公司所僱用之員工非多,多數人力資料,均著重在收取會費及發放紅利之管理,各分公司及收件中心,更係僅著重收取會費及發放紅利之管理,未見該公司將人力資源運用在產品開發、品質追求與改善、客戶意見之收蒐、檢討,核與一般開創品牌之常規公司,致力於產品品質之提升及重視客戶滿意度,已不相同。又雙聯網公司於99年8月間成立後,短時間已獲取大量資金,卻未積極將所得資金,運用在品牌或產品之開發、推廣,遲至100年7月間,當公司業績(即所招攬之會員人次)下降,影響高額紅利之發放,方委託名人 林書煒 代言。綜上以觀,在在足徵被告張英傑等人,並未致力於產品之推廣,且非以產品本身作為吸引民眾加入會員之主要誘因。會員所得兌換之產品,應如被告張英傑於講課時所言,係屬贈送,而非會員繳交會費之對價,會員繳費入會之目的,在參與分紅,而非取得產品,產品僅屬附帶利益。
3、依被告張英傑等人供述,及自雙聯網公司伺服器所下載之檔案,依篩選臺灣地區會員、扣除以被告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及雙聯網公司之名義加入之會員單位後,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2月13日止,共計招攬6574單位會員,其中有6395單位為金級會員、45單位為高級會員、134單位為準會員,吸金總額高達12億2456萬6460元等語為其依據。
㈣、訊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
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並均辯稱:成立雙聯網公司主要是要推廣WAKAI品牌;紅利是以公司業績百分比來計算,不保證可以分紅、回本等語。經查: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銀行法第29條之文義意旨,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即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
2、經查,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雙聯網公司之人員雖以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制度招攬會員(推薦分紅、組織獎金部分,需以介紹他人入會為取得條件,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在存續期間內,無需為任何行為,即應給付約定之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要件不合,故無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問題,以下僅就聯合分紅予以論述),其參加人之聯合分紅計算方式係以會員所加入之會員等級所獲PV值乘以「當週分紅點值」;而「當週分紅點值」則是以雙聯網公司之當週營業額即向新進會員所收取之入會款項總額百分之40為基準,透過被告張英傑所設計之「八金庫」程式計算而得,另依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4種不同等級入會方式,可支領聯合分紅之週數分別為12週、24週、48週、72週,然而,該公司之聯合分紅係取決於未來加入會員所繳納之入會費多少而定,具有不特定性,雙聯網公司若無持續穩定之新會員加入,會員可能無從獲取任何之聯合分紅,不但沒有報酬可言,連所繳納之投資金額亦無法退回,故該等制度顯與銀行法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收受所交付之金錢,約定出資人對出資金額運用結果不負擔盈虧,出資人交付金錢並非為投資經營目的,且出資人(存款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之情形,迥然不同,而與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自難論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上開犯行。
3、公訴意旨認為:依系爭文宣(即雙聯網公司「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件)所示,被告張英傑所設計之第九金庫機制,目的即係維持一定紅利之發放;而第九金庫雖係指「應撥而未撥獎金、傳統通路、廣告收益」等款項,然於雙聯網公司會計帳目上,並無明確提列第九金庫款項;故所謂第九金庫,實係被告張英傑等人,預留以人為方式,維持給付固定紅利之方式;堪認被告張英傑等人,自始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予不特定民眾以吸取資金之故意。再者,上開文宣內容亦明白記載「保障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且雙聯網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納之入會款項,如招攬之會員人數過低,被告張英傑等人即以人為方式,調高「當週分紅點值」,以便能持續吸引新進會員。故被告張英傑等人,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1月28日止,以人為調整方式,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1至2.5之間,以金級會員為例,其入會時如1PV等於65美元,則需繳交6,240美元(即96×65美元,約新臺幣19萬320元,匯率以1:30.5計算),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2832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1×29.5)至7080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2.5×29.5【匯率】),年利率高達約百分之71至百分之178,已與本金顯不相當。故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惟上述被告張英傑等六人以人為方式,調高「當週分紅點值」,以便能持續吸引新進會員之作法,益證雙聯網公司之聯合分紅金額係取決於未來加入會員所繳納之入會費多少而定,具有不特定性之事實。另「保障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並未明確表示每週領取紅利之金額。且以雙聯網公司之聯合分紅制度觀之,加入之會員除能領取約定之聯合分紅外,並無收回本金(即入會費)之權利,蓋該制度之設計,會員之入會費已被視為購買該公司商品之價金,雖入會會員繳交入會費之目的,在加入會員以取得分紅、獎金之資格,而非在取得該公司商品,已如上述,惟依該制度之規定觀之,只能為上開解釋,故加入雙聯網公司之會員,除領取聯合分紅外,已不能請求雙聯網公司返還本金(即入會費),易言之,其並無本金或存款之觀念存在,而與上開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之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定義尚有未合之處。
4、綜上所述,依本件所有相關證據,對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是否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即無從使本院得被告張英傑等六人此部分有罪之確信,自應為被告張英傑等六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部分,具有刑法第55條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至起訴書所載被告張英傑等六人所為,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理由係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之範圍,自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參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98年度臺上字第4146號判決意旨)。查:本件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志遇、陳智豪、吳坤男、江冠達等六人以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分工方式,利用雙聯網公司名義,向被害人許秀環等及未查悉之數千名被害人吸取資金,並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3月10日止,共計發放76週紅利、獎金,其中73週,每週金級會員之聯合紅利均維持在7080元至2832元,即年利率百分之178至百分之71,且除被告張瑛慧外,被告張英傑等人於雙聯網公司無法發放紅利時,尚出資供紅利之發放,足認被告等人確有給付被害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意,應論以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取存款論」之行為,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
惟按此部分核與前揭起訴部分乃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但本院認定被告張英傑等六人所為不構成銀行法第12
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僅觸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並認為其等以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方法使會員繳費入會之行為,尚難認為係使用詐術(因非法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法律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本件被告張英傑等六人非無依其傳銷制度給付入會會員紅利、獎金之意思,實際上亦給付76週,故不能認為其等所為係施用詐術),而被害人等亦未因而陷於錯誤(因該傳銷制度規定均有向參加人說明,並提供該傳銷制度規定之文宣予參加人),且本件被告張英傑等六人,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3月10日止,共計發放76週紅利、獎金,其中73週,每週金級會員之聯合紅利均維持在7080元至2832元,除被告張瑛慧外,被告張英傑等五人於雙聯網公司無法發放紅利時,尚出資供紅利之發放,故被告張英傑等六人所為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若認定有罪,則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具有刑法第55條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5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懷閔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35條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附表一:
張英傑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扣押編號│├──┼────────┼───┼─────┼─────────────────┼─────┤│01│連購網提貨單│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02│連購網│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03│投資項目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04│產品廣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05│雙聯網培訓計畫│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5│├──┼────────┼───┼─────┼─────────────────┼─────┤│06│傳銷系統開發合約│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6│││書│││││├──┼────────┼───┼─────┼─────────────────┼─────┤│07│會員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08│雙聯網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09│廣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9│├──┼────────┼───┼─────┼─────────────────┼─────┤│10│投資資料文件│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0│├──┼────────┼───┼─────┼─────────────────┼─────┤│11│帳戶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1│├──┼────────┼───┼─────┼─────────────────┼─────┤│12│銀行對帳單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2│├──┼────────┼───┼─────┼─────────────────┼─────┤│13│捷鼎控股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3│├──┼────────┼───┼─────┼─────────────────┼─────┤│14│資料光碟│9片│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4│├──┼────────┼───┼─────┼─────────────────┼─────┤│15│匯款單│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5│├──┼────────┼───┼─────┼─────────────────┼─────┤│16│千禧產品廣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6│├──┼────────┼───┼─────┼─────────────────┼─────┤│17│收支日記簿│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7│├──┼────────┼───┼─────┼─────────────────┼─────┤│18│筆記本│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8│├──┼────────┼───┼─────┼─────────────────┼─────┤│19│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19│├──┼────────┼───┼─────┼─────────────────┼─────┤│20│張瑛慧筆記本│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0-1│├──┼────────┼───┼─────┼─────────────────┼─────┤│21│連購網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1│├──┼────────┼───┼─────┼─────────────────┼─────┤│22│名片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2│├──┼────────┼───┼─────┼─────────────────┼─────┤│23│各類卡片│6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3│├──┼────────┼───┼─────┼─────────────────┼─────┤│24│WAKAI廣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4│├──┼────────┼───┼─────┼─────────────────┼─────┤│25│帳戶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5│├──┼────────┼───┼─────┼─────────────────┼─────┤│26│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6│├──┼────────┼───┼─────┼─────────────────┼─────┤│27│雙聯網分紅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7│├──┼────────┼───┼─────┼─────────────────┼─────┤│28│匯款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8│├──┼────────┼───┼─────┼─────────────────┼─────┤│29│黃榮造人事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29│├──┼────────┼───┼─────┼─────────────────┼─────┤│30│佳亞環球會員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0│├──┼────────┼───┼─────┼─────────────────┼─────┤│31│雙聯網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1│├──┼────────┼───┼─────┼─────────────────┼─────┤│32│對帳單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2│├──┼────────┼───┼─────┼─────────────────┼─────┤│33│匯款通知單│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3│├──┼────────┼───┼─────┼─────────────────┼─────┤│34│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4│├──┼────────┼───┼─────┼─────────────────┼─────┤│35│雙聯網高雄辦公室│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5│││工程合約│││││├──┼────────┼───┼─────┼─────────────────┼─────┤│36│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6│├──┼────────┼───┼─────┼─────────────────┼─────┤│37│長泓公司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7│├──┼────────┼───┼─────┼─────────────────┼─────┤│38│荷蘭皇家基金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8│├──┼────────┼───┼─────┼─────────────────┼─────┤│39│雜記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39│├──┼────────┼───┼─────┼─────────────────┼─────┤│40│網站空間租用合約│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0│││書等資料│││││├──┼────────┼───┼─────┼─────────────────┼─────┤│41│產品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1│├──┼────────┼───┼─────┼─────────────────┼─────┤│42│雜記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2│├──┼────────┼───┼─────┼─────────────────┼─────┤│43│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3│├──┼────────┼───┼─────┼─────────────────┼─────┤│44│產品廣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4│├──┼────────┼───┼─────┼─────────────────┼─────┤│45│賴佳伶存摺│6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5│├──┼────────┼───┼─────┼─────────────────┼─────┤│46│張英傑存摺│3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6│├──┼────────┼───┼─────┼─────────────────┼─────┤│47│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7│├──┼────────┼───┼─────┼─────────────────┼─────┤│48│文件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8│├──┼────────┼───┼─────┼─────────────────┼─────┤│49│帳務資料│29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49│├──┼────────┼───┼─────┼─────────────────┼─────┤│50│帳務資料│29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50│├──┼────────┼───┼─────┼─────────────────┼─────┤│51│電子產品(張英傑│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51│││使用之手機)│││││├──┼────────┼───┼─────┼─────────────────┼─────┤│52│電子產品(張英傑│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52│││使用之手機)│││││├──┼────────┼───┼─────┼─────────────────┼─────┤│53│電子產品(張瑛慧│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67│││使用之手機)│││││├──┼────────┼───┼─────┼─────────────────┼─────┤│54│電子產品(賴佳伶│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69│││使用之HTC手機)│││││├──┼────────┼───┼─────┼─────────────────┼─────┤│55│張英傑個人證件│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2│├──┼────────┼───┼─────┼─────────────────┼─────┤│56│電子產品(賴佳伶│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5│││使用之手機)│││││├──┼────────┼───┼─────┼─────────────────┼─────┤│57│電子產品(張英傑│1支│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6│││使用之手機)│││││├──┼────────┼───┼─────┼─────────────────┼─────┤│58│電子產品(ALL-IN│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7│││-ONE電腦主機HP)│││││├──┼────────┼───┼─────┼─────────────────┼─────┤│59│電子產品(點鈔機│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8│││)│││││├──┼────────┼───┼─────┼─────────────────┼─────┤│60│電子產品(ALL-IN│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79│││-ONE電腦主機ACER│││││││)│││││├──┼────────┼───┼─────┼─────────────────┼─────┤│61│電子產品(WD隨身│2個│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0│││碟)│││││├──┼────────┼───┼─────┼─────────────────┼─────┤│62│電子產品(監視器│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1│││主機)│││││├──┼────────┼───┼─────┼─────────────────┼─────┤│63│電子產品(SONY筆│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2│││電)│││││├──┼────────┼───┼─────┼─────────────────┼─────┤│64│電子產品(ASUS平│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3│││版電腦)│││││├──┼────────┼───┼─────┼─────────────────┼─────┤│65│電子產品(APPLE│1台│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9樓之1│18-84│││I-PAD)│││││├──┼────────┼───┼─────┼─────────────────┼─────┤│66│記事本│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2│├──┼────────┼───┼─────┼─────────────────┼─────┤│67│會議資料│2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3│├──┼────────┼───┼─────┼─────────────────┼─────┤│68│企畫書│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4│├──┼────────┼───┼─────┼─────────────────┼─────┤│69│存摺│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5│├──┼────────┼───┼─────┼─────────────────┼─────┤│70│WAKAI產品型錄│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6│├──┼────────┼───┼─────┼─────────────────┼─────┤│71│獎金分配表│4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7│├──┼────────┼───┼─────┼─────────────────┼─────┤│72│教戰手冊│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8│├──┼────────┼───┼─────┼─────────────────┼─────┤│73│健康食品出貨報表│3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9│├──┼────────┼───┼─────┼─────────────────┼─────┤│74│加盟契約書│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0│├──┼────────┼───┼─────┼─────────────────┼─────┤│75│便條紙│2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1│├──┼────────┼───┼─────┼─────────────────┼─────┤│76│雙聯網獎勵公告│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2│├──┼────────┼───┼─────┼─────────────────┼─────┤│77│存摺權狀│3張│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3│├──┼────────┼───┼─────┼─────────────────┼─────┤│78│會員名冊│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4│├──┼────────┼───┼─────┼─────────────────┼─────┤│79│分紅試算草稿│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5│├──┼────────┼───┼─────┼─────────────────┼─────┤│80│存摺影本│1件│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6│├──┼────────┼───┼─────┼─────────────────┼─────┤│81│公告資料│1本│張英傑│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19-17│└──┴────────┴───┴─────┴─────────────────┴─────┘
張瑛慧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扣押編號│├──┼────────┼───┼─────┼─────────────────┼─────┤│01│電腦設備(電腦)│10個│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壹│├──┼────────┼───┼─────┼─────────────────┼─────┤│02│出貨通知單│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03│租約資料│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參│├──┼────────┼───┼─────┼─────────────────┼─────┤│04│會議資料│3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肆│├──┼────────┼───┼─────┼─────────────────┼─────┤│05│匯款資料│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伍│├──┼────────┼───┼─────┼─────────────────┼─────┤│06│記事本│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陸│├──┼────────┼───┼─────┼─────────────────┼─────┤│07│聘書│6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柒│├──┼────────┼───┼─────┼─────────────────┼─────┤│08│薪資表│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捌│├──┼────────┼───┼─────┼─────────────────┼─────┤│09│獎金紀錄資料│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玖│├──┼────────┼───┼─────┼─────────────────┼─────┤│10│珠寶資料│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11│產品訂購單│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壹│├──┼────────┼───┼─────┼─────────────────┼─────┤│12│支票│2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貳│├──┼────────┼───┼─────┼─────────────────┼─────┤│13│每期獎金總表│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參│├──┼────────┼───┼─────┼─────────────────┼─────┤│14│存摺│10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肆│├──┼────────┼───┼─────┼─────────────────┼─────┤│15│電腦設備(筆電)│2台│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伍│├──┼────────┼───┼─────┼─────────────────┼─────┤│16│存摺資料│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陸│├──┼────────┼───┼─────┼─────────────────┼─────┤│17│帳號資料│1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柒│├──┼────────┼───┼─────┼─────────────────┼─────┤│18│試算表│2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捌│├──┼────────┼───┼─────┼─────────────────┼─────┤│19│銷售日報表│5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拾玖│├──┼────────┼───┼─────┼─────────────────┼─────┤│20│佣金資料│3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21│會員訂貨單│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壹│├──┼────────┼───┼─────┼─────────────────┼─────┤│22│會員申請單│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貳│├──┼────────┼───┼─────┼─────────────────┼─────┤│23│印章│1包│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參│├──┼────────┼───┼─────┼─────────────────┼─────┤│24│獎金總表│2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肆│├──┼────────┼───┼─────┼─────────────────┼─────┤│25│電子錢包提領申請│4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伍│││書│││││├──┼────────┼───┼─────┼─────────────────┼─────┤│26│電子錢包總表│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陸│├──┼────────┼───┼─────┼─────────────────┼─────┤│27│收據│1箱│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柒│├──┼────────┼───┼─────┼─────────────────┼─────┤│28│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捌│├──┼────────┼───┼─────┼─────────────────┼─────┤│29│有發票獎金表│3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拾玖│├──┼────────┼───┼─────┼─────────────────┼─────┤│30│請款單│3件│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參拾│├──┼────────┼───┼─────┼─────────────────┼─────┤│31│存摺影本│1件│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參拾壹│├──┼────────┼───┼─────┼─────────────────┼─────┤│32│銷售週報表│2件│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參拾貳│├──┼────────┼───┼─────┼─────────────────┼─────┤│33│匯款單│3本│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參拾參│├──┼────────┼───┼─────┼─────────────────┼─────┤│34│雙聯網公司電磁證│2片│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壹-1至壹-2│││物扣押備份光碟│││││├──┼────────┼───┼─────┼─────────────────┼─────┤│35│電子郵件│2張│張瑛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貳│└──┴────────┴───┴─────┴─────────────────┴─────┘
陳智豪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扣押編號│├──┼────────┼───┼─────┼─────────────────┼─────┤│01│公司資料│7張│ 張智豪 │彰化縣員 林鎮 ○○路0段00巷00號│28-1│├──┼────────┼───┼─────┼─────────────────┼─────┤│02│獎金資料│2張│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2│├──┼────────┼───┼─────┼─────────────────┼─────┤│03│銀行資料│3張│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3│├──┼────────┼───┼─────┼─────────────────┼─────┤│04│存款憑條資料│16張│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4│├──┼────────┼───┼─────┼─────────────────┼─────┤│05│存證信函│2張│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5│├──┼────────┼───┼─────┼─────────────────┼─────┤│06│存摺│3本│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6│├──┼────────┼───┼─────┼─────────────────┼─────┤│07│電子產品(隨身碟│2支│張智豪│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巷00號│28-7│││)│││││└──┴────────┴───┴─────┴─────────────────┴─────┘
陳志遇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扣押編號│├──┼────────┼───┼─────┼─────────────────┼─────┤│01│雙聯網公司董監事│1本│陳志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9-1│││聯席會議紀錄及入│││樓││││會申請資料│││││├──┼────────┼───┼─────┼─────────────────┼─────┤│02│佳一國際公司組織│1本│陳志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9-2│││圖及資產負債表│││樓││├──┼────────┼───┼─────┼─────────────────┼─────┤│03│雙聯網公司合作聲│1本│陳志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9-3│││明書│││樓││├──┼────────┼───┼─────┼─────────────────┼─────┤│04│雙聯網公司商品目│1本│陳志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9-4│││錄│││樓││└──┴────────┴───┴─────┴─────────────────┴─────┘
江冠達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扣押編號│├──┼────────┼───┼─────┼─────────────────┼─────┤│01│會員獎金表│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1│├──┼────────┼───┼─────┼─────────────────┼─────┤│02│會員獎金表│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2│├──┼────────┼───┼─────┼─────────────────┼─────┤│03│會員獎金表│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3│├──┼────────┼───┼─────┼─────────────────┼─────┤│04│會員獎金表│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4│├──┼────────┼───┼─────┼─────────────────┼─────┤│05│雜記│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5│├──┼────────┼───┼─────┼─────────────────┼─────┤│06│雜記│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6│├──┼────────┼───┼─────┼─────────────────┼─────┤│07│匯款單│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7│├──┼────────┼───┼─────┼─────────────────┼─────┤│08│記事本│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8│├──┼────────┼───┼─────┼─────────────────┼─────┤│09│記事本│1本│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9│├──┼────────┼───┼─────┼─────────────────┼─────┤│10│名片│2張│江冠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5-10│└──┴────────┴───┴─────┴─────────────────┴─────┘
吳坤男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扣押編號│├──┼────────┼───┼─────┼─────────────────┼─────┤│01│雙聯網公司獎金發│1件│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1│││給資料│││││├──┼────────┼───┼─────┼─────────────────┼─────┤│02│雙聯網公司獎金發│1件│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2│││給資料│││││├──┼────────┼───┼─────┼─────────────────┼─────┤│03│雙聯網公司收據等│1件│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3│││資料│││││├──┼────────┼───┼─────┼─────────────────┼─────┤│04│雙聯網公司會議流│1件│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4│││程、公告等資料│││││├──┼────────┼───┼─────┼─────────────────┼─────┤│05│雙聯網公司事業手│1本│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5│││冊│││││├──┼────────┼───┼─────┼─────────────────┼─────┤│06│雙聯網公司簡介│1本│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6││││││││├──┼────────┼───┼─────┼─────────────────┼─────┤│07│書聯網公司會員申│1本│吳坤男│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6-7│││請表│││││└──┴────────┴───┴─────┴─────────────────┴─────┤附表二:被害人名冊:
┌──┬──────┬──────┬────┬─────┬─────┬─────┬──────┬──────────┬──────┐│編號│被害人姓名│開始加入時間│投資會員│投資金額│已領取紅利│損失金額│已領取產品│備註│是否為告訴人│││││等級│(新臺幣)│││││、附民原告│├──┼──────┼──────┼────┼─────┼─────┼─────┼──────┼──────────┼──────┤│1│許秀環│100年9月1│金級會員│1,915,400│979,105元│936,295元│床墊3組、│推薦人: 陳珈儀 │告訴人││││日││元(起訴書│││ 濾水 機1組、│所屬體系:不詳│(101偵9667││││││記載│││珠寶、戒指、│投資10單位,1單位│卷二p71反面││││││1,914,540│││床罩│金額為191,540元│,臺中地檢起││││││元)│││││訴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7)│├──┼──────┼──────┼────┼─────┼─────┼─────┼──────┼──────────┼──────┤│2│魏嘉美│100年12月15│金級會員│383,080元│13,443元│369,637元│無│推薦人: 張津庭 │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1偵9667││││││││││投資2單位,1單位│卷二p71反面││││││││││金額191,540元│,臺中地檢起│││││││││││訴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7)│├──┼──────┼──────┼────┼─────┼─────┼─────┼──────┼──────────┼──────┤│3│鄧詠棋│100年11月14│金級會員│574,620元│46,770元│527,850元│被套2組、床│推薦人:許秀環│告訴人││││日│││││墊1組│所屬體系:不詳│(101偵9667││││││││││投資3單位,1單位│卷二p71反面││││││││││金額191,540元│,臺中地檢起│││││││││││訴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7)│├──┼──────┼──────┼────┼─────┼─────┼─────┼──────┼──────────┼──────┤│4│陳瑀京│100年9月13│金級會員│957,700元│269,387元│496,773元│鑽石1顆、床│推薦人:許秀環│││││日│││││包、化粧品│所屬體系:不詳│││││││││││投資5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5│牛仕祥│101年1月4│金級會員│383,080元│0元│191,540元│無│推薦人:不詳│││││日││││(退回1單││所屬體系:不詳│││││││││位)││投資2單位、退回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6│呂億嬌(以本│100年10月5│金級會員│1,723,860│約400,000│約│床、被子、沐│推薦人:張津庭││││人及 陳秋琪 名│日││元│元│1,300,000│浴用品│所屬體系:不詳││││義加入)│││││元││投資9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7│郭易昌、張津│101年1月6│金級會員│1,149,240│約100,000│約│床、被子、健│推薦人:張津庭││││庭(以本人、│日││(起訴書記│元│1,049,210│康食品│所屬體系:不詳││││郭裕宏、郭逸│││載約││元(起訴書││投資6單位,1單位││││琮名義加入)│││1,000,000││記載約││金額191,540元│││││││元)││900,000元│││││││││││)││││├──┼──────┼──────┼────┼─────┼─────┼─────┼──────┼──────────┼──────┤│8│張秀玲(以本│100年5月27日│金級會員│約│約│約│床、濾水機、│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人、范煥興名│││4,800,000│3,000,000│1,800,000│按摩椅│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1│││義加入)│││元│元│元││投資26單位│p1-7)│├──┼──────┼──────┼────┼─────┼─────┼─────┼──────┼──────────┼──────┤│9│蘇淑霞│100年6月11日│金級會員│2,439,812│約│約│床、棉被2條│推薦人:張秀玲│告訴人(101││││││元(起訴書│1,300,000│1,139,812│、鑽石1顆│所屬體系:不詳│偵9667卷二││││││記載約│元│元(起訴書││投資13單位│p71反面,臺││││││3,000,000││記載為││(註:當事人於偵訊│中地檢起訴列││││││元)││170,000元││筆錄中所述之領回紅│為告訴人,本││││││││)││利、所受損失、領得│院卷卷一p7)││││││││││產品與調查、準備程│附民原告(││││││││││序時並不一致,101│101附民711││││││││││偵9667卷二p71-76)│p1-7)│├──┼──────┼──────┼────┼─────┼─────┼─────┼──────┼──────────┼──────┤│10│許國潘│100年9月13日│金級會員│957,700元│99,064元│858,636│床墊3組、濾│推薦人: 楊秀景 │告訴人(101││││(起訴書記載││(起訴書記│(起訴書記│元(起訴書│水機2臺、床│所屬體系:不詳│偵9667卷二││││100年9月30││載為│載約│記載約│罩4組│投資5單位,1單位│p71反面,臺││││日;附民狀中││2,631,160│700,000元│1,900,000││金額191,540元│中地檢起訴列││││記載為100年││元)│)│元)│││為告訴人,本││││10月1日)│││││││院卷卷一p7)│││││││││││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11│徐惠玲│100年7月│金級會員│約│約│約│鑽石2顆、棉│推薦人: 謝春華 │告訴人(101││││││3,200,000│2,000,000│1,200,000│被、洗髮精禮│所屬體系:不詳│偵9667卷二││││││元│元(起訴書│元(起訴書│盒│投資18單位│p71反面,臺│││││││記載│記載│││中地檢起訴列│││││││2,200,000│1,000,000│││為告訴人,本│││││││元)│元,被害人│││院卷卷一p7)││││││││自稱為116│││附民原告(││││││││萬元,101│││101附民711││││││││偵9667卷二│││p1-7)││││││││p74)││││├──┼──────┼──────┼────┼─────┼─────┼─────┼──────┼──────────┼──────┤│12│盧明華│100年9月底│金級會員│191,540元│64,690元│126,850元│不詳│推薦人:謝春華│││││││││││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黃碩彥│100年11月4日│金級會員│383,080元│60,197元│322,883元│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4│陳淑卿│100年10月28│金級會員│957,700元│11,960元│945,740元│無│推薦人: 蔡淑娜 │告訴人(101││││日││││││所屬體系:不詳│他1824p1,││││││││││投資5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訴││││││││││金額為191,540元│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7│││││││││││)│├──┼──────┼──────┼────┼─────┼─────┼─────┼──────┼──────────┼──────┤│15│郭懷恩│100年3月7日│金級會員│500,487元│不詳│無(上線已│不詳│推薦人:不詳│雖起訴書列為││││││││賠償)││所屬體系:不詳│告訴人,但應││││││││││投資3單位,1單位│已撤回告訴(││││││││││金額為166,829元│101偵11109│││││││││││p11)│├──┼──────┼──────┼────┼─────┼─────┼─────┼──────┼──────────┼──────┤│16│黃淑芳│101年1月18日│金級會員│1,340,780│99,577元│1,241,203│不詳│推薦人:向春華│告訴人(102│││││││(起訴書及│(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偵721p24、│││││││被害人書狀│記載為││投資7單位,1單位│p35-41,臺中│││││││記載為│1,275,565││金額為191,540元│地檢起訴列為│││││││││││告訴人、另│││││││)││││102.05.03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卷│││││││││││二96-5。)│││││││││││附民原告(│││││││││││101附民567│││││││││││)另有刑事兼│││││││││││民事訴訟狀,│││││││││││101他p1-5│├──┼──────┼──────┼────┼─────┼─────┼─────┼──────┼──────────┼──────┤│17│劉漢良│100年4月18日│金級會員│715,952元│500,190元│215,762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起訴書記│(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載為│記載為││投資4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401,883元│314,069元││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18│劉竹慧│99年12月25日│金級會員│2,869,899│2,342,750│527,149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元│元│(起訴書記││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起訴書記││載為││投資16單位,其中10│,臺中地檢起││││││載為││226,855元││單位金額為191,540│訴列為告訴人││││││2,569,605││)││元、3單位金額為│,另臺北地檢││││││元)││││178,988元、2單位│101.11.16移││││││││││金額為166,829元、│送併辦,本院││││││││││1單位金額為83,877│卷卷一p7、││││││││││元│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19│劉竹翠│100年1月25日│金級會員│2,894,217│1,032,390│1,861,827│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元│元│元││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16單位,其中10│,臺中地檢起││││││││││單位金額為191,540│訴列為告訴人││││││││││元、5單位金額為│,另臺北地檢││││││││││178,988元、1單位│101.11.16移││││││││││金額為83,877元│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0│闕淑女│100年6月3日│金級會員│728,504元│436,500元│292,004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起訴書記│(起訴書記││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載為│為為││投資4單位,前3單│,臺中地檢起│││││││363,600元│364,904元││位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後1單位金額為│,另臺北地檢││││││││││191,540元│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1│闕丁財│100年7月12日│金級會員│370,528元│193,500元│177,02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每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分別為178,988│訴列為告訴人││││││││││元及191,540元│,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2│闕淑華│100年9月16日│金級會員│191,540元│67,500元│124,040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1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91,540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3│闕淑卿│100年7月14日│金級會員│178,988元│108,000元│70,9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1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4│ 李秀鳳 │100年9月10日│金級會員│191,540元│67,500元│124,040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1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91,540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5│萬秋月│100年7月20日│金級會員│357,976元│207,000元│150,976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6│孫麗秋│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370,528元│184,500元│186,02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每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分別為178,988│訴列為告訴人││││││││││元及191,540元│,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7│賴麗明│100年6月3日│金級會員│728,504元│393,027元│335,477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4單位,前3單│,臺中地檢起││││││││││位金額分別為│訴列為告訴人││││││││││178,988元,後1單│,另臺北地檢││││││││││位金額為191,540元│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8│葉麗琴│100年10月7日│金級會員│191,540元│45,525元│146,015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起訴書記│││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載45,522元│││投資1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91,540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29│王美香│100年10月28│金級會員│191,540元│33,455元│158,085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日││││││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1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91,540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30│林博源│100年7月25日│金級會員│178,988元│99,000元│79,9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31│陳長仁│100年8月1日│金級會員│178,988元│85,500元│93,4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32│江麗珠│100年8月1日│金級會員│178,988元│85,500元│93,4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所屬體系:不詳│他3239p1-9││││││││││投資2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金額為178,988元│訴列為告訴人│││││││││││,另臺北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1附民711│││││││││││p1-7)│├──┼──────┼──────┼────┼─────┼─────┼─────┼──────┼──────────┼──────┤│33│吳倉榮(以本│99年12月25日│金級會員│約│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人及 辜喜 名義│││1,220,000││││所屬體系:不詳│他3566p1-4│││加入)│││元(起訴書││││投資9單位,其中5│,台中地院起││││││記載為││││單位約18萬元、4單│訴列為告訴人││││││328,000元││││位約8萬元│,本院卷卷一││││││)│││││p7)│├──┼──────┼──────┼────┼─────┼─────┼─────┼──────┼──────────┼──────┤│34│侯凱登│100年9月2日│金級會員│766,160元│約100,000│約660,000│不詳│推薦人: 李登義 ││││││││元│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4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5│鄭伊雅│100年8月│金級會員│約180,000│不詳│不詳│按摩椅│推薦人:不詳│││││││元││││所屬體系:不詳││├──┼──────┼──────┼────┼─────┼─────┼─────┼──────┼──────────┼──────┤│36│譚永惠│100年11月│金級會員│約190,000│不詳│不詳│濾水機2臺│推薦人:不詳│││││││元││││所屬體系:不詳││├──┼──────┼──────┼────┼─────┼─────┼─────┼──────┼──────────┼──────┤│37│陳信嘉│100年8月│金級會員│約200,000│不詳│不詳│無(起訴書記│推薦人: 陳美惠 │││││││元│││載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38│華鳳珠│100年6月│金級會員│約760,000│約200,000│約560,000│濾水機、床組│推薦人:不詳│││││││元│元│元│、化粧品、毯│所屬體系:不詳││││││││││子│投資4單位││├──┼──────┼──────┼────┼─────┼─────┼─────┼──────┼──────────┼──────┤│39│羅翊菱│100年3月25日│金級會員│約│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 陳蓉萱 │││││││2,000,000││││所屬體系:不詳││├──┼──────┼──────┼────┼─────┼─────┼─────┼──────┼──────────┼──────┤│40│張麗華│100年7月27日│金級會員│562,068元│約100,000│363,860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鄭凱茹│││││││(起訴書記│元│││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約││││投資3單位,前1單│││││││570,000元││││位金額為178,988元│││││││)││││,後2單位金額為│││││││││││191,540元││├──┼──────┼──────┼────┼─────┼─────┼─────┼──────┼──────────┼──────┤│41│吳瓊玲│100年7月23日│金級會員│370,528元│約190,000│約180,000│無│推薦人: 張彩瑩 │││││(起訴書記││(起訴書│元│元││所屬體系:陳志遇│││││載100年6月││記載││││投資2單位,每單位│││││1日)││370,000元││││金額分別為191,540│││││││)││││元及178,988元││├──┼──────┼──────┼────┼─────┼─────┼─────┼──────┼──────────┼──────┤│42│蔣素雲│100年9月│金級會員│約│約│約│不詳│推薦人: 徐米珍 │││││││2,870,000│1,100,000│1,770,000││所屬體系:陳志遇│││││││元│元│元││投資15單位,每單位│││││││││││金額約為19萬餘元││├──┼──────┼──────┼────┼─────┼─────┼─────┼──────┼──────────┼──────┤│43│吳陳玉秀│不詳│金級會員│400,000元│不詳│不詳│按摩椅1張、│推薦人:吳素琴││││││││││床墊│所屬體系:不詳││├──┼──────┼──────┼────┼─────┼─────┼─────┼──────┼──────────┼──────┤│44│李彥璋│100年8月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約80,000元│約100,000│無│推薦人: 周麟洋 │││││││(起訴書││元││所屬體系:不詳│││││││記載││││投資1單位,1單位│││││││18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45│鍾呂束貞│100年11月│金級會員│383,080元│約30,000元│約353,080│床墊│推薦人:羅爕美│││││││(起訴書記││元(起訴書││所屬體系:江冠達│││││││載約││記載約││投資2單位,1單位│││││││400,000元││370,000元││金額為191,540元│││││││)││││││├──┼──────┼──────┼────┼─────┼─────┼─────┼──────┼──────────┼──────┤│46│張秀絹│100年9月30日│金級會員│2,681,560│121,090元│2,560,470│鑽石戒指1只│推薦人:張淑如│││││││元(起訴書││元(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記載為││記載為││投資14單位,每單位│││││││2,490,020││2,368,930││金額191,540元│││││││元)││元)││││├──┼──────┼──────┼────┼─────┼─────┼─────┼──────┼──────────┼──────┤│47│黃秀娥│100年8月12│金級會員│1,711,308│約300,000│約│床墊1張│推薦人:林素惠│││││日││(起訴書記│元│1,411,308││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約││元(起訴書││投資9單位,前1單│││││││2,800,000││記載約││位金額為178,988元│││││││元)││2,500,000││,後8單位金額為│││││││││元)││191,540元││├──┼──────┼──────┼────┼─────┼─────┼─────┼──────┼──────────┼──────┤│48│洪永川│100年7月30日│金級會員│894,940│約500,000│約394,940│鑽石戒指2只│推薦人:吳瑞麟│││││(起訴書記載││(起訴書│元│元││所屬體系:陳志遇│││││為不詳)││記載││││投資5單位,每單位│││││││90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49│劉天雄│100年11月18│金級會員│191,540元│18,870元│172,670元│床墊1張│推薦人:許添發│於警詢筆錄中││││日││││││所屬體系:不詳│表示「希望壞││││││││││投資1單位,1單位│人繩之以法」││││││││││金額為191,540元│(101偵9667│││││││││││卷六p56反面│││││││││││,惟並未被列│││││││││││為告訴人)│├──┼──────┼──────┼────┼─────┼─────┼─────┼──────┼──────────┼──────┤│50│鄭秀琴│100年10月14│金級會員│191,540元│44,970元│146,570元│涼被2件│推薦人:許添發│││││日││││││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51│張淑如(分別│100年2月│金級會員│1,532,320│約400,000│約│床墊1張│推薦人: 利陳嬌 ││││以本人、吳文│││元│元│1,132,320││所屬體系:陳志遇││││貴、 吳耀輝 、│││││元(起訴書││投資8單位,每單位││││ 涂雪香 、許秀│││││記載約││金額為191,540元││││絹名義加入)│││││1,100,000│││││││││││元││││├──┼──────┼──────┼────┼─────┼─────┼─────┼──────┼──────────┼──────┤│52│金秀英│100年11月18│金級會員│191,540元│約20,000元│約171,540│淨水器1臺│推薦人: 許米珍 │││││日(起訴書記││(起訴書││元(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載為不詳)││記載││記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元││170,000元││金額為191,540元│││││││)││)││││├──┼──────┼──────┼────┼─────┼─────┼─────┼──────┼──────────┼──────┤│53│李嘉菊│100年12月30│金級會員│574,620元│0元│574,620元│飲水機3臺(│推薦人:劉宸志│││││日│││││僅領取到1臺│所屬體系:陳智豪││││││││││)、床被1組│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54│張重微│101年2月9日│金級會員│574,620元│0元│574,620元│無│推薦人:張麗華│││││││││││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55│許添發(包括│100年4月│金級會員│約900,000│約370,000│約530,000│床墊2張、淨│推薦人: 許仔河 │有提出告訴狀│││連淑玲、許庭│││元│元│元│水器1臺│所屬體系:陳智豪│於臺中市調處│││瑋)│││││││投資5單位,1單位│(調查局卷第││││││││││金額為17萬元、18萬│肆冊p1-2)││││││││││元以及19萬元不等││├──┼──────┼──────┼────┼─────┼─────┼─────┼──────┼──────────┼──────┤│56│張倩怡│100年9月30日│金級會員│191,540元│44,220元│147,320元│無│推薦人:張淑如│││││(起訴書記載││││││所屬體系:不詳│││││為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57│劉國惠│100年11月4日│金級會員│191,540元│26,523元│165,017元│毛毯1條│推薦人:許添發│││││││││(起訴書記││所屬體系:陳智豪│││││││││載170,000││投資1單位,1單位│││││││││元)││金額為191,540元││├──┼──────┼──────┼────┼─────┼─────┼─────┼──────┼──────────┼──────┤│58│鄭凱茹│不詳│金級會員│191,540元│27,000元│164,540元│無│推薦人:陳志遇│││││││(起訴書││(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為││記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170,000元││金額為191,540元│││││││元)││)││││├──┼──────┼──────┼────┼─────┼─────┼─────┼──────┼──────────┼──────┤│59│陳美麗│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無│推薦人:許添發│││││日││││││所屬體系:張英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60│陳永順(另以│100年7月9日│金級會員│741,056元│390,416元│350,640元│床墊1張、淨│推薦人: 賴妙 又│有提出自訴狀│││ 陳程秀 蝦名義│(起訴書記載│││││水器2臺│所屬體系:陳志遇│於臺中市調處│││)│為不詳)││││││投資4單位,其中2│(調查局卷第││││││││││單位金額為191,540│參冊p1-5)││││││││││元,另2單位金額為│││││││││││178,988元││├──┼──────┼──────┼────┼─────┼─────┼─────┼──────┼──────────┼──────┤│61│王建勝│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9,655元│99,333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永順│有提出自訴狀││││││(起訴書│(起訴書記│(起訴書記│(起訴書記載│所屬體系:陳志遇│於臺中市調處││││││記載為│載為50,000│載約│為床墊1張)│投資1單位、1單位│(調查局卷第││││││180,000元│元)│13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參冊p12)││││││)││)││││├──┼──────┼──────┼────┼─────┼─────┼─────┼──────┼──────────┼──────┤│62│洪文玲│100年12月12│金級會員│191,540元│約10,000元│約181,540│雙人床1張│推薦人:吳三福│││││日││││元(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記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80,000元││金額為191,540元│││││││││)││││├──┼──────┼──────┼────┼─────┼─────┼─────┼──────┼──────────┼──────┤│63│吳慧美│100年4月11日│金級會員│2,464,916│683,174元│1,781,742│健康床2張、│推薦人:利陳嬌│││││(起訴書記載││元(起訴書││元(起訴書│淨水器1臺、│所屬體系:張英傑│││││99年5月)││記載約││記載約│棉被2件│投資13單位,其中2│││││││2,560,000││1,880,000││單位金額約為18萬多│││││││元)││元)││元,剩下11單位金額│││││││││││約為20萬元││├──┼──────┼──────┼────┼─────┼─────┼─────┼──────┼──────────┼──────┤│64│謝耀慶│100年12月│金級會員│約│約│約600,000│按摩椅1張、│推薦人:陳智豪│││││││2,000,000│1,400,000│元│床3張、淨水│所屬體系:陳智豪│││││││元│元││器2臺│投資12單位,其中8│││││││││││單位金額約為16萬至│││││││││││18萬元不等,剩下4│││││││││││單位金額約為19萬1│││││││││││千多元││├──┼──────┼──────┼────┼─────┼─────┼─────┼──────┼──────────┼──────┤│65│李仲豪│101年2月2日│金級會員│383,080元│0元│383,080元│無│推薦人:劉宸志│││││││││││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66│吳素琴(其中│100年7月│金級會員│766,160元│約100,000│約666,160│健康床3張、│推薦人: 黃娟娟 │於警詢筆錄中│││2個單位以吳│││(起訴書記│元│元(起訴書│按摩椅1張│所屬體系:陳志遇│表示希望法院│││陳玉秀、1個│││載約││記載約││投資4單位,1單位│能將他們繩之│││單位以 吳幸秋 │││750,000元││600,000元││金額約為191,540元│以法(101偵│││名義加入)│││)││)│││9667卷六p218│││││││││││,惟並未被列│││││││││││為告訴人)│├──┼──────┼──────┼────┼─────┼─────┼─────┼──────┼──────────┼──────┤│67│葉子菁│100年10月11│金級會員│383,080元│81,805元│301,275元│ 牛樟芝 、淨水│推薦人:吳三福│││││日│││││器│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68│陳和發│100年7月│金級會員│536,964元│約300,000│約200,000│無│推薦人:不詳│││││││(起訴書記│元│元││所屬體系:不詳│││││││載約││││投資3單位,1單位│││││││53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69│林糖│100年7月5日│金級會員│549,516元│約100,000│約400,000│健康床1張、│推薦人: 林安玄 │附民原告(││││││(起訴書記│元│元│保養品1批│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711││││││載約││││投資3單位,其中2│p1-7)││││││540,000元││││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另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70│郭益坤│100年6月(│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00,000│約78,988│按摩椅1張│推薦人:利陳嬌│││││筆錄記載為││(起訴書記│元│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101年6月)││載17,888元││記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7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71│李高桂英│100年4月23日│金級會員│2,210,616│約│約542,000│鑽石項鍊1條│推薦人:利陳嬌│││││││元│1,660,000│元│、棉被2條│所屬體系:陳志遇││││││││元│││投資12單位,前7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後5單位金額為│││││││││││191,540元││├──┼──────┼──────┼────┼─────┼─────┼─────┼──────┼──────────┼──────┤│72│桑潘秀碧│100年12月6日│金級會員│574,620元│約30,000元│約544,620│皮衣1件│推薦人:李高桂英│││││││(起訴書││元(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記載││記載約││投資3單位,1單位│││││││574,500元││540,000元││金額為191,540元│││││││)││)││││├──┼──────┼──────┼────┼─────┼─────┼─────┼──────┼──────────┼──────┤│73│鄭文宗│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2,283,840│約300,000│約│按摩椅6張│推薦人:陳水清│││││日││元(註:依│元│1,983,840││所屬體系:陳志遇│││││││發票金額應││元(註:││投資12單位,1單位│││││││為││1,998,480││金額為191,540元│││││││2,298,480││元)│││││││││元)││││││├──┼──────┼──────┼────┼─────┼─────┼─────┼──────┼──────────┼──────┤│74│林狄龍│100年11月4日│金級會員│766,160元│約90,000元│約676,160│淨水器1臺、│推薦人:許添發│││││││││元│健康床1張│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4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75│陳芸琪│100年11月15│金級會員│191,540元│約24,000元│約167,540│淨水器1臺、│推薦人:許添發│││││日││││元│棉被1條│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76│劉宸志│100年12月│金級會員│1,340,780│約70,000元│約│淨水器2臺、│推薦人:謝耀慶│││││││元││1,265,780│健康床1張、│所屬體系:陳智豪│││││││││元│棉被2條、藍│投資7單位,1單位││││││││││寶石戒指1只│金額為191,540元││├──┼──────┼──────┼────┼─────┼─────┼─────┼──────┼──────────┼──────┤│77│李惠美│100年1月4│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棉被2條│推薦人:劉宸志│││││日││││││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78│張蔡慧娟│100年12月29│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棉被2條│推薦人:劉宸志││││(起訴書記載│日(起訴書││││││所屬體系:陳智豪││││張 蔡惠娟 )│記載100年1││││││投資1單位,1單位│││││月)││││││金額為191,540元││├──┼──────┼──────┼────┼─────┼─────┼─────┼──────┼──────────┼──────┤│79│鍾鳳美│100年10月24│金級會員│1,723,860│204,978元│1,518,882│健康床2張、│推薦人:陳麗紅│告訴人(101│││(另有以何盈│日││元││元│淨水器2臺、│所屬體系:陳志遇│偵7093p2,│││瑩、何伶翎名││││││手錶1只、香│投資9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訴│││義加入)││││││氛用品1組│金額為191,540元│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7│││││││││││)│││││││││││附民原告(│││││││││││102附民26)│├──┼──────┼──────┼────┼─────┼─────┼─────┼──────┼──────────┼──────┤│80│李原獻│100年7月│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00,000│78,988元│按摩椅1張│推薦人:周麟洋│││││││(起訴書│元│(起訴書記││所屬體系:不詳│││││││記載為││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80,000元││8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81│陳麗華│100年7月│金級會員│357,976元│約220,000│約137,976│健康床1張、│推薦人: 盧月麗 │││││││(起訴書記│元│元(約│ 紅寶石 戒指1│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約││140,000元│只│投資2單位,1單位│││││││360,000元││)││金額為178,988元││├──┼──────┼──────┼────┼─────┼─────┼─────┼──────┼──────────┼──────┤│82│陳秀完│101年1月10日│金級會員│383,080元│0元│383,080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劉宸志││││││││││淨水器1臺、│所屬體系:陳智豪││││││││││棉被1條│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83│謝李麗春│101年2月│金級會員│383,080元│0元│383,080元│無│推薦人:劉宸志│││││││││││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84│李佩潔│100年12月20│金級會員│1,149,240│約22,000元│約│健康床1張、│推薦人:劉宸志│││││日││元(起訴書││1,127,240│ 藍寶 石戒指1│所屬體系:陳智豪│││││││記載││元(起訴│只│投資6單位,1單位│││││││957,700元││書記載││金額為191,540元(│││││││)││935,700元││但筆錄僅記載投資5│││││││││)││單位)││├──┼──────┼──────┼────┼─────┼─────┼─────┼──────┼──────────┼──────┤│85│陳麗紅(以本│100年10月底│金級會員│1,532,320│329,726元│1,202,594│健康床1張、│推薦人: 劉林寶貴 │告訴人(101│││人、廖苡柔名│││元││元│棉被2條、淨│所屬體系:陳志遇│偵7093p2,│││義加入)││││││水器(起訴書│投資8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訴│││││││││記載濾水器)│金額為191,540元│列為告訴人,│││││││││2臺││本院卷卷一p7│││││││││││)│││││││││││附民原告(│││││││││││102附民26)│├──┼──────┼──────┼────┼─────┼─────┼─────┼──────┼──────────┼──────┤│86│江月珠│100年8月26日│金級會員│191,540元│70,510元│121,030元│鑽石戒指1只│推薦人: 陳秀媛 │││││││││││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87│蔡文姬│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1,149,240│212,043元│937,197元│手機1支(贈│推薦人: 張彩瀅 │││││日││元│││品)│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6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88│吳瑞盈│100年9月30日│金級會員│383,080元│約70,000元│約313,080│無│推薦人:張淑如│││││││││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89│羅爕美(起訴│100年4月29日│金級會員│907,492元│339,061元│568,431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 廖瑞英 ││││書記載羅燮美││││││按摩椅1張、│所屬體系:不詳││││)││││││淨水器(起訴│投資5單位,其中4││││││││││書記載濾水器│單位金額為178,988││││││││││)2臺、保健│元,另1單位金額為││││││││││食品4組│191,540元││├──┼──────┼──────┼────┼─────┼─────┼─────┼──────┼──────────┼──────┤│90│唐琇卿│100年4月│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20,000│約58,988│淨水器1臺、│推薦人:吳三福│││││││(起訴書記│元│(起訴書記│保健食品1組│所屬體系:不詳│││││││載約││載約60,000│、保養品1組│投資1單位,1單位│││││││180,000元││元)││金額為178,988元│││││││)││││││├──┼──────┼──────┼────┼─────┼─────┼─────┼──────┼──────────┼──────┤│91│王仙蘭│100年11月│金級會員│191,540元│27,298元│164,242元│保養品及保健│推薦人:利陳嬌││││││││││食品各1組│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92│陳淑悟│100年12月2│金級會員│191,540元│約10,000元│約181,540│無│推薦人:吳瑞麟│││││日││││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93│蔡翠蓮│100年9月22日│金級會員│1,340,780│489,780元│851,000元│健康床2張、│推薦人: 鍾明娟 │││││││元│││淨水器(起訴│所屬體系:陳志遇││││││││││書記載濾水器│投資7單位,1單位││││││││││)1臺、按摩│金額為191,540元││││││││││椅1張、棉被│││││││││││2條│││├──┼──────┼──────┼────┼─────┼─────┼─────┼──────┼──────────┼──────┤│94│范瑋庭│101年9月2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約53,631元│約137,909│健康床1張│推薦人:黃秋菊│││││(起訴書記載││(起訴書記││元(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100年9月26日││載約││記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元││136,369元││金額為191,540元│││││││)││)││││├──┼──────┼──────┼────┼─────┼─────┼─────┼──────┼──────────┼──────┤│95│黃菊(其中1│100年9月26日│金級會員│574,620元│100,000元│474,620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劉林寶貴│告訴人│││單位以 黃崇德 │││(告訴狀附│(告訴狀附│(告訴狀附│淨水器3臺│所屬體系:陳志遇│(102偵5796│││名義加入)│││表記載為│表記載為0│表記載為││投資3單位,1單位│p27-30,臺││││││574,350元│元,與筆錄│574,350元││金額為191,540元│中地檢││││││,應為計算│不符【101│)│││102.05.03移││││││錯誤)│偵9667卷六││││送併辦列為告│││││││p403-406】││││訴人,本院卷│││││││)││││卷二p96-5)│├──┼──────┼──────┼────┼─────┼─────┼─────┼──────┼──────────┼──────┤│96│蔡嫘娟(以本│100年9月2日│金級會員│1,340,780│約300,000│約│鑽戒1只│推薦人:利陳嬌││││人、蔡燕君、│││元│元│1,040,780││所屬體系:陳志遇││││ 蔡張秀鳳 名義│││││元││投資7單位,1單位││││加入)│││││││金額為191,540元││├──┼──────┼──────┼────┼─────┼─────┼─────┼──────┼──────────┼──────┤│97│劉彥玫│100年9月2日│金級會員│574,620元│約90,000元│約484,620│健康床1張│推薦人:蔡嫘娟│││││││││元││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98│陳逸庭│100年6月30日│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00,000│約78,988元│翡翠戒指1只│推薦人:許添發││││││││元│││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99│郭偉庭│100年4月15日│金級會員│2,235,720│約│約│保健食品約5│推薦人:利陳嬌│││││(起訴書記││元(起訴書│1,000,000│1,235,720│組、健康床2│所屬體系:陳志遇│││││載100年3月││記載約│元│元(起訴書│張、淨水器1│投資12單位,每單位│││││)││2,100,000││記載約│臺、精油禮盒│金額分別約為17萬及│││││││元)││1,100,000│2組│19萬元│││││││││元)││││├──┼──────┼──────┼────┼─────┼─────┼─────┼──────┼──────────┼──────┤│100│陳信谷│100年8月12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9,655元│99,333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益萍│││││││││││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01│陳盈宏│100年7月27日│金級會員│178,988元│88,741元│90,247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益萍│││││││││││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02│黃秋菊(其中│101年7月29日│金級會員│539,640元│504,096元│35,544元│淨水器3臺、│推薦人: 鄭義坤 ││││一單位以黃秋│(起訴書記載│││││太陽眼鏡29支│所屬體系:不詳││││霞名義加入)│約100年4月││││││投資3單位,1單位│││││30日)││││││金額179,880元,第│││││││││││1單位領回295,000│││││││││││元、第2單位領回│││││││││││120,360元、第3單│││││││││││位領回88,736元││├──┼──────┼──────┼────┼─────┼─────┼─────┼──────┼──────────┼──────┤│103│劉以琳(原名│100年10月20│金級會員│2,681,560│500,000元│2,181,560│醫療床、飲水│推薦人: 簡顗玲 │告訴人(101│││:劉月琴,分│日││元││元│機、按摩椅│所屬體系:陳志遇、│偵15693p16、│││別以本人、劉│││││││江冠達│101偵7093p2│││吳美妹、黃瑞│││││││投資14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起│││芳、劉昭義、│││││││金額191,540元│訴列為告訴人│││鄧劉華容名義││││││││,另臺北地檢│││加入)││││││││於101.11.16│││││││││││移送併辦,本│││││││││││院卷卷一p7、│││││││││││135)│││││││││││附民原告(│││││││││││102附民73)│├──┼──────┼──────┼────┼─────┼─────┼─────┼──────┼──────────┼──────┤│104│林宥豪│100年10月28│金級會員│766,160元│143,679元│622,481元│健康床、飲水│推薦人:周中生│││││日││(起訴書││(起訴書記│機、健康食品│所屬體系:張英傑│││││││記載││載766,434││投資4單位,1單位│││││││910,113元││元)││金額191,540元,另│││││││)││││認購股票1張│││││││││││143,953元││├──┼──────┼──────┼────┼─────┼─────┼─────┼──────┼──────────┼──────┤│105│呂瓊華│100年12月16│金級會員│191,540元│3,000元│188,540元│床罩組、濾水│推薦人:呂秀慧│││││日│││││器│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06│呂秀慧│100年12月10│金級會員│574,620元│約8,000元│約566,620│按摩椅1臺│推薦人:不詳│││││日(起訴書││││元││所屬體系:陳智豪│││││記載100年12││││││投資3單位,1單位│││││月9日)││││││金額191,540元││├──┼──────┼──────┼────┼─────┼─────┼─────┼──────┼──────────┼──────┤│107│李美雪│100年12月│金級會員│574,620元│3,000元│571,620元│健康床、飲水│推薦人:劉宸志│││││22日│││││機│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08│楊然湖│100年9月左右│金級會員│191,540元│約42,000元│約149,540│不詳│推薦人:楊孟湖│││││││││元││所屬體系:張英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09│周中生(上勇│100年11月左│金級會員│191,540元│約18,000元│約173,540│無│推薦人: 楊智涵 ││││實業有限公司│右││││元││所屬體系:陳志遇││││, 依邱鈺淇 之│││││││投資1單位,1單位││││筆錄【101偵│││││││金額191,540元││││9667卷三│││││││││││p264-266】,│││││││││││係邱鈺淇借其│││││││││││名義為之)│││││││││├──┼──────┼──────┼────┼─────┼─────┼─────┼──────┼──────────┼──────┤│110│林憶芳│100年11月26│金級會員│191,540元│17,436元│174,104元│無│推薦人:陳臻嬅│││││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11│陳 徐蔥妹 │100年9月2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76,307元│115,233元│不詳(起訴書│推薦人:陳臻嬅││││││││││記載為無)│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12│陳順桂│100年8月6日│金級會員│178,988元│116,690元│62,298元│健康床│推薦人:陳臻嬅│││││││(起訴書││(起訴書記││所屬體系:不詳│││││││記載││載74,850││投資1單位,1單位│││││││191,540元││元)││金額191,540元│││││││)││││││├──┼──────┼──────┼────┼─────┼─────┼─────┼──────┼──────────┼──────┤│113│楊淽翊│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96,524元│82,464元│濾水器2臺│推薦人:楊孟湖│││││││││││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114│許紹賢(許國│100年10月初│金級會員│178,988元│約30,000元│約148,988│健康床1張│推薦人:不詳│於警詢提出告│││潘借用其名義│(附民狀中記│││(其父許國│元(附民狀││所屬體系:陳志遇│訴(101偵│││)│載為100年8│││ 潘庭呈 之附│中記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9667卷三p190││││月13日)│││表,領回金│87,363元)││金額178,988元│反面)│││││││額為91,387││││附民原告(許│││││││元,101偵││││國潘部分,│││││││9667卷二││││101附民711│││││││p83;附民││││)│││││││狀中記載為│││││││││││91,387元)│││││├──┼──────┼──────┼────┼─────┼─────┼─────┼──────┼──────────┼──────┤│115│許王菊妹│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91,387│87,601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許紹賢│附民原告(許││││(起訴書記│││(起訴書記│(起訴書記││所屬體系:陳志遇│國潘部分,││││載為100年10│││載為25,000│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月)│││元)│153,988元││金額178,988元│)││││││││;附民狀中│││││││││││記載為│││││││││││83,363元)││││├──┼──────┼──────┼────┼─────┼─────┼─────┼──────┼──────────┼──────┤│116│詹于萱│100年11月11│金級會員│191,540元│約8,000元│約183,540│健康床1張、│推薦人:許紹賢│附民原告(許││││日│││(註:其婿│元│床罩組1組│所屬體系:陳志遇│國潘部分,││││(附民狀中稱│││之父許國潘│(附民狀中││投資1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為100年11月│││庭呈之附表│記載為││金額191,540元│)││││9日)│││,領回金額│166,169元││││││││││為25,371│)││││││││││元,101偵│││││││││││9667卷二│││││││││││p83,而附│││││││││││民狀中記載│││││││││││之金額為│││││││││││25,371元)│││││├──┼──────┼──────┼────┼─────┼─────┼─────┼──────┼──────────┼──────┤│117│許水倫(許國│100年11月15│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5,000元│約163,988│健康床1張│推薦人:許紹賢│附民原告(許│││潘借用其名義│日││(起訴書記│(註:其父│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國潘部分,│││)│(附民狀中記││載為│許國潘庭呈│記載約││投資2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載為100年7││191,540元│之附表,領│176,540元││金額178,988元(許國│)││││月30日)││;附民狀中│回金額為│;附民狀中││潘筆錄稱加入2單位,│││││││記載為│25,371元,│記載為││1單位金額為191,540│││││││370,528元│101偵9667│166,169元││元,而附民狀稱加入2│││││││)│卷二p83;│)││單位,每單位金額分別││││││││而附民狀中│││為178988與191540元)││││││││記載金額為│││,以上記載以許紹賢筆││││││││208,200元│││錄為準││││││││)│││││├──┼──────┼──────┼────┼─────┼─────┼─────┼──────┼──────────┼──────┤│118│陳臻嬅│100年5月21日│金級會員│1,315,676│262,486元│1,053,190│不詳│推薦人:袁沛緹│││││││元││元││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7單位,其中2│││││││││││單位金額178,988元│││││││││││、5單位191,540元│││││││││││、其中3個單位以詠│││││││││││任的名義加入││├──┼──────┼──────┼────┼─────┼─────┼─────┼──────┼──────────┼──────┤│119│陳臻嬅(以吳│100年7月2日│金級會員│383,080元│76,307元│306,773元│不詳│推薦人:袁沛緹││││亞亭名義加入│(起訴書記載││(起訴書記││(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100年9月23││載為││記載為││投資2單位,1單位│││││日)││191,540元││115,233元││191,540元(註:呈│││││││)││)││報狀與筆錄的投資單│││││││││││位不一)││├──┼──────┼──────┼────┼─────┼─────┼─────┼──────┼──────────┼──────┤│120│楊孟湖(以邱│100年5月14日│金級會員│920,044元│762,428元│157,616元│健康床、濾水│推薦人:袁沛緹││││皇樺、邱萬樹││││││器、健康食品│所屬體系:陳志遇││││名義加入)││││││、化粧品、床│投資5單位,前3單││││││││││罩組│位金額178,988元、│││││││││││後2單位金額│││││││││││191,540元││├──┼──────┼──────┼────┼─────┼─────┼─────┼──────┼──────────┼──────┤│121│吳三福(以吳│不詳│金級會員│178,988元│約80,000元│約98,988元│按摩椅1臺│推薦人: 歐明君 ││││秀鳳名義加入│││││││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22│彭惠珠│100年10月│金級會員│1,340,780│約150,000│約│健康食品2份│推薦人:陳臻嬅│││││││元│元│1,190,780││所屬體系:張英傑│││││││││元││投資7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23│陳秀蓮│100年5、6月│金級會員│約549,516│約200,000│約349,516│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臻嬅│││││││元│元│元│濾水器2臺、│所屬體系:張英傑││││││││││棉被1件│投資3單位,其中2│││││││││││單位金額為178,988│││││││││││,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24│羅瑞琴│100年5月│金級會員│1,278,020│約900,000│約378,020│健康床、淨水│推薦人:袁沛緹│││││││元│到│到│器、健康食品│所屬體系:陳志遇││││││││1,000,000│2,780,203││投資7單位,前5單││││││││元│元││位金額為178,988元│││││││││││,後2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25│陳寶秀│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80,000元│98,988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秀菊│││││(起訴書記││││││所屬體系:張英傑│││││載100年8月││││││投資1單位,1單位│││││12日)││││││金額178,988元││├──┼──────┼──────┼────┼─────┼─────┼─────┼──────┼──────────┼──────┤│126│陳秀菊(以吳│100年8月6│金級會員│178,988元│78,577元│100,411元│健康床│推薦人:陳臻嬅││││貴翔名義)│日││││││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127│王森豪│101年1月6日│金級會員│574,620元│0元│574,620元│健康床2張、│推薦人:謝耀慶││││││││││按摩椅1臺│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28│古健平│100年1月初│金級會員│191,540元│8,000元│183,540元│無│推薦人:劉宸志│││││││││││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29│袁沛緹│100年2月底│金級會員│5,280,360│1,882,000│3,398,360│舒壓床、濾水│推薦人:曾玟鳳││││(詠任有限公│││元(起訴書│元│元(起訴書│器、健康食品│所屬體系:陳志遇││││司)│││記載││記載│、棉被│投資28單位,其中2│││││││3,642,728││1,760,728││單位金額168,988、│││││││元)││元)││3單位金額為178,988│││││││││││、23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0│邱鈺淇(以楊│100年10月28│準會員及│216,550元│41,921元│174,629元│無│推薦人:周中生││││佳穎名義)│日│金級會員│(起訴書││(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起訴書│記載││記載││投資2單位,其中1││││││記載金級│191,540元││149,619元││單位金額為191,540││││││會員)│)││)││元、另1單位金額為│││││││││││25,010元││├──┼──────┼──────┼────┼─────┼─────┼─────┼──────┼──────────┼──────┤│131│邱鈺淇(以上│101年2月2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健康床│推薦人:楊智涵││││勇實業有限公│││││││所屬體系:陳志遇││││司名義)│││││││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2│楊效千│100年12月9日│金級會員│957,700元│41,220元│916,480元│健康床、濾水│推薦人:劉宸志││││││││││器、按摩椅│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5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3│楊效千(以任│101年1月30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無│推薦人:楊效千││││怡如名義)│││││││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4│楊黃玉燕│100年12月23│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健康床│推薦人:楊效千│││││日││││││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5│王真│100年7月15日│金級會員│1,252,916│約700,000│約552,916│連同 唐千崴 部│推薦人: 徐瑋綸 │││││││元│元│元│分,共領健康│所屬體系:陳志遇││││││││││床3張、按摩│投資7單位,1單位││││││││││椅2張、化粧│金額為178,988元││││││││││品、沐浴乳│││├──┼──────┼──────┼────┼─────┼─────┼─────┼──────┼──────────┼──────┤│136│王真(以唐千│100年11月18│金級會員│191,540元│約15,000元│約176,540│如上所述│推薦人:林安玄││││崴名義)│日││││元││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37│陳豐彥│101年2月2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健康棉被2條│推薦人:邱鈺淇(以│││││││(起訴書││(起訴書││楊佳穎名義)│││││││記載││記載││所屬體系:不詳│││││││192,000元││192,000元││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38│傅㚬卉│101年1月19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陳麗紅│告訴人(101││││││(起訴書││(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偵15693p13││││││記載││記載││投資1單位,、1單│,臺北地檢││││││191,450元││191,450元││位金額191,540元│101.11.16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一p135)│││││││││││附民原告(│││││││││││102附民26)│├──┼──────┼──────┼────┼─────┼─────┼─────┼──────┼──────────┼──────┤│139│鄭桐益│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383,080元│0元│383,080元│無│推薦人:張淑如│││││日(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所屬體系:不詳│││││記載100年4││記載││記載││投資2單位,1單位│││││月)││382,290元││382,290元││金額191,540元│││││││)││)││││├──┼──────┼──────┼────┼─────┼─────┼─────┼──────┼──────────┼──────┤│140│吳潔誼│100年8月25日│金級會員│382,480元│80,000元│約302,480│健康床1張、│推薦人: 鍾明忠 │附民原告(││││││││元(起訴書│健康食品1批│所屬體系:陳智豪│101附民652││││││││記載約││投資2單位,1單位│)││││││││300,000元││金額191,240元││├──┼──────┼──────┼────┼─────┼─────┼─────┼──────┼──────────┼──────┤│141│許瓊文│100年11月│金級會員│574,620元│約28,000元│約546,620│按摩椅2張│推薦人:吳潔誼│附民原告(││││││(起訴書記│(起訴書記│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智豪│101附民648││││││載約│載約2、3│記載約││投資3單位,1單位金│)││││││570,000元│萬元)│450,000元││額應為191,540元│││││││││)│││││││││││││││├──┼──────┼──────┼────┼─────┼─────┼─────┼──────┼──────────┼──────┤│142│陳雅惠│100年11月│金級會員│191,540元│7000元│184,540元│2件被子│推薦人:吳潔誼│附民原告(││││││(起訴書││(起訴書││所屬體系:陳智豪│101附民652││││││記載為││記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92,000元││185,000元││金額約192,000元│││││││)││)││││├──┼──────┼──────┼────┼─────┼─────┼─────┼──────┼──────────┼──────┤│143│林崇蘭│100年12月│金級會員│191,540元│7000元│184,540元│淨水器1臺、│推薦人:陳水清│附民原告(││││││(起訴書││(起訴書│棉被1組│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8││││││記載為││記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91,000元││184,000元││金額191,540元│││││││)││)││││├──┼──────┼──────┼────┼─────┼─────┼─────┼──────┼──────────┼──────┤│144│袁貞貞│100年8月12日│金級會員│178,988元│86,760元│92,228元│無│推薦人:許添發│││││││││││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45│陳慧娥│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8,120元│100,868元│無│推薦人:陳瑋娟│││││││││││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46│陳瑋娟│100年8月│金級會員│178,988元│101,580元│77,408元│無│推薦人:袁貞貞│││││││││││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47│謝政達│100年11月│金級會員│191,540元│約20,000元│約171,540│淨水器1臺、│推薦人:吳潔誼│有提出申訴狀││││││(起訴書││元(起訴書│健康保養食品│所屬體系:陳智豪│於臺北地檢,││││││記載為││記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但並未被列為││││││191,000元││170,000元││金額約191,000元│告訴人(101││││││)││;被害人稱│││他4699p1)││││││││約19萬元)│││附民原告(│││││││││││101附民636│││││││││││)│├──┼──────┼──────┼────┼─────┼─────┼─────┼──────┼──────────┼──────┤│148│許映梅│100年10月14│金級會員│1,531,600│337,462元│1,194,138│淨水機1臺、│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賢德企業社│日││元││元│床3張、6套│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7│││)││││││保養品、棉被│投資9單位,退了1│)│││││││││3條│單位、1單位金額約│││││││││││191,450元││├──┼──────┼──────┼────┼─────┼─────┼─────┼──────┼──────────┼──────┤│149│許翠玲│100年10月21│金級會員│3,064,640│約500,000│約│健康床2張、│推薦人:許映梅│附民原告(│││(天源企業社│日││元│元│2,564,640│飲水機1臺、│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7│││)│││(起訴書記││元(起訴書│90分鑽石1顆│投資16單位,1單位│)││││││載││記載約│、健康食品、│金額為191,540元│││││││3,060,000││2,560,000│美容保養品1││││││││元)││元)│批│││├──┼──────┼──────┼────┼─────┼─────┼─────┼──────┼──────────┼──────┤│150│張嘉真│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8,120元│100,868元│無│推薦人:袁貞貞│││││││││││所屬體系:陳智豪│││││││││││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51│葉麗玉│100年10月│金級會員│191,540元│約40,000元│約151,540│無│推薦人: 劉淑真 │││││││││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52│李佳芬│100年12月15│金級會員│581,400元│24,000元│557,400元│按摩椅1張│推薦人:許瓊文│附民原告(││││日(起訴書││││││所屬體系:陳智豪│101附民708││││記載100年12││││││投資3單位,1單位│)││││月21日)││││││金額約193,800元││├──┼──────┼──────┼────┼─────┼─────┼─────┼──────┼──────────┼──────┤│153│陳水清│100年9月28日│金級會員│766,160元│約380,000│約386,160│飲水機、床、│推薦人: 朱怡璇 │附民原告(│││││││元│元約│健康被、健康│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8││││││││(起訴書│食品│投資4單位,1單位│)││││││││記載為││金額191,540元│││││││││380,000元│││││││││││)││││├──┼──────┼──────┼────┼─────┼─────┼─────┼──────┼──────────┼──────┤│154│張文長│100年10~11月│金級會員│191,540元│5,000元│約186,540│無│推薦人:陳水清│附民原告(││││││(起訴書記││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8││││││載約││記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元││18~190,000││金額191,540元│││││││)││元)││││├──┼──────┼──────┼────┼─────┼─────┼─────┼──────┼──────────┼──────┤│155│李沛縈│101年3月初│金級會員│191,540元│無│無(取得退│無│推薦人: 李沛潔 │││││││(起訴書記││費)││所屬體系:不詳│││││││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元││││金額191,540元│││││││)││││││├──┼──────┼──────┼────┼─────┼─────┼─────┼──────┼──────────┼──────┤│156│呂紹昇│100年10月間│金級會員│191,540元│約3~40000│約14~│2件棉被│推薦人:陳水清│││││││(起訴書記│元│150,000元││所屬體系:不詳│││││││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90,000元││││金額191,540元│││││││)││││││├──┼──────┼──────┼────┼─────┼─────┼─────┼──────┼──────────┼──────┤│157│陳水妹│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178,988元│約73,000元│約105,988│飲水機2臺│推薦人:陳極澤│││││││(起訴書││元(起訴書│(起訴書記載│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記載約│濾水機2臺)│投資1單位,、1單│││││││178,900元││100,000元││位金額為178,988元│││││││││)││││├──┼──────┼──────┼────┼─────┼─────┼─────┼──────┼──────────┼──────┤│158│許勝興│100年10月21│金級會員│191,540元│約54,000元│約137,540│無│推薦人:許添發│││││日││││元││所屬體系:張英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59│葉哲瑋│100年12月9日│金級會員│191,540元│9,736元│181,804元│無│推薦人:陳水清│附民原告(││││││││││所屬體系:陳志遇│101附民638││││││││││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60│康秀梅│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191,540元│約23,000元│約168,540│飲水機1臺、│推薦人:陳極澤│││││日││(起訴書││元(起訴書│棉被1件(起│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記載約│訴書記載濾水│投資1單位,1單位│││││││為191,450││170,000元│機1臺、棉被│金額191,540元│││││││元)││)│1件)│││├──┼──────┼──────┼────┼─────┼─────┼─────┼──────┼──────────┼──────┤│161│陳艷芬│100年7月22│金級會員│178,988元│約170,000│約8,988元│藍寶戒指1只│推薦人: 吳錦媛 │││││日(起訴書││(起訴書│元│││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100年7││記載││││投資1單位,1單位│││││月21日)││178,900元││││金額為178,988元│││││││)││││││├──┼──────┼──────┼────┼─────┼─────┼─────┼──────┼──────────┼──────┤│162│張曾月霞│100年7月20日│金級會員│1,303,124│約540,000│約763,124│濾水機1臺、│推薦人:林安玄│││││││元(起訴書│元│元(起訴書│健康床2張、│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記載為│按摩椅1張│投資7單位,前3單│││││││1,302,500││760,000元││位金額178,988元、│││││││元)││)││後4單位金額│││││││││││191,540元││├──┼──────┼──────┼────┼─────┼─────┼─────┼──────┼──────────┼──────┤│163│陳克襄│100年7月26日│金級會員│370,528元│約100,000│約270,528│按摩椅1張│推薦人:陳艷芬│││││││(起訴書│元│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記載約││投資2單位,前1單│││││││370,350元││270,000元││位金額178,988元、│││││││)││)││後1單位金額│││││││││││191,540元││├──┼──────┼──────┼────┼─────┼─────┼─────┼──────┼──────────┼──────┤│164│賴定仔│100年8月5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4,458元│104,530元│無│推薦人:鄭洺富│││││││(起訴書記│(起訴書記│(起訴書記││所屬體系:陳志遇│││││││載│載約70,000│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178,900元│元)│100,000元││金額178,988元│││││││)││)││││├──┼──────┼──────┼────┼─────┼─────┼─────┼──────┼──────────┼──────┤│165│梅高梁│100年3月│金級會員│178,988元│約80,000元│98,988元(│按摩椅1張│推薦人: 林長燕 │││││││(起訴書記││起訴書記載││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為││約100,000││投資1單位,1單位│││││││178,900元││元)││金額約178,900元│││││││)││││││├──┼──────┼──────┼────┼─────┼─────┼─────┼──────┼──────────┼──────┤│166│陳極澤│100年7月26日│金級會員│753,608元│約120,000│約523,608│飲水機2臺│推薦人:陳艷芬│││││││(起訴書│元(另有組│元(起訴書│(起訴書記載│所屬體系:陳志遇│││││││記載│織獎金約│記載約│濾水器2臺)│投資4單位,前1單│││││││756,250元│110,000元│523,000元││位金額178,988元、│││││││)│)│)││後3單位金額│││││││││││191,540元│││││││││││││├──┼──────┼──────┼────┼─────┼─────┼─────┼──────┼──────────┼──────┤│167│莊美月│100年11月11│金級會員│191,540元│19,080元│172,460元│健康床1張│推薦人:張曾月霞│││││日│││(起訴書記│(起訴書記││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約││投資1單位,1單位││││││││元)│175,900元││金額為191,540元│││││││││)││││├──┼──────┼──────┼────┼─────┼─────┼─────┼──────┼──────────┼──────┤│168│鄭洺富(分別│100年7月29日│金級會員│728,504元│約114,000│約614,504│濾水器2臺、│推薦人: 詹懷祥 ││││以本人、胡秀│││(起訴書│元│元(起訴書│健康床2張、│所屬體系:陳志遇││││津、鄭仲洋、│││記載為││記載約│按摩椅1張│投資4單位,前3單││││鄭淑霙名義加│││730,764元││616,000元││位金額178,988元、││││入)│││││)││後1單位金額191,540│││││││││││元(筆錄記載為│││││││││││193,800元)││├──┼──────┼──────┼────┼─────┼─────┼─────┼──────┼──────────┼──────┤│169│許芳瑛│101年2月2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無│推薦人:鄭洺富│││││││││││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已將權利讓與張昱琪││├──┼──────┼──────┼────┼─────┼─────┼─────┼──────┼──────────┼──────┤│170│陳克琬│100年8月11日│金級會員│178,988元│約90,000元│約88,988元│按摩椅1張│推薦人:陳艷芬│││││(起訴書記載││(起訴書││(起訴書記││所屬體系:陳志遇│││││100年7月底││記載││載約90,000││投資1單位,1單位│││││)││178,900元││元)││金額178,988元│││││││)││││││├──┼──────┼──────┼────┼─────┼─────┼─────┼──────┼──────────┼──────┤│171│劉鳳剛(以本│100年7月26日│金級會員│5,137,184│2,920,130│2,217,054│戒指1只、項│推薦人:詹懷祥││││人、鄭嘉珠、│││元│元│元│鍊墜子1只、│所屬體系:陳志遇││││劉庭忻、劉庭││││││濾水機1臺、│投資28單位,其中││││昊、 劉張信貞 ││││││床4張、按摩│18單位金額178,988││││、劉鳳慧名義││││││椅3張、清潔│元、10單位金額││││加入)││││││美容品1批│191,540元││├──┼──────┼──────┼────┼─────┼─────┼─────┼──────┼──────────┼──────┤│172│張昱琪│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303,124│約715,000│約588,124│床2張、按摩│推薦人:鄭洺富│警詢筆錄中稱││││││元(起訴書│元│元(起訴書│椅1張、飲水│所屬體系:陳志遇│要告訴,惟並││││││記載││記載約│機(起訴書記│投資7單位,其中3│未在告訴人名││││││1,363,124││588,000元│載濾水機)2│單位金額178,988元│單中(101偵││││││元)││)│臺、皮衣1件│、4單位金額為│9667卷五p411││││││││││191,540元,另事後接│)││││││││││受許芳瑛轉讓1單位金│附民原告(││││││││││額191,540元│101附民711│││││││││││p1-7)│├──┼──────┼──────┼────┼─────┼─────┼─────┼──────┼──────────┼──────┤│173│林俊雄│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945,148元│310,029元│635,119元│按摩椅1張、│推薦人:詹懷祥││││││││││飲水機(起訴│所屬體系:陳志遇││││││││││書記載濾水機│投資5單位,其中1││││││││││)1臺│單位金額178,988元│││││││││││、4單位金額│││││││││││191,540元││├──┼──────┼──────┼────┼─────┼─────┼─────┼──────┼──────────┼──────┤│174│彭莊貴春│100年8月8日│金級會員│562,068元│243,768元│318,300元│按摩椅1臺、│推薦人:劉鳳剛││││││││││健康床2張│所屬體系:陳志遇│││││││││││投資3單位,其中1│││││││││││單位金額178,988元│││││││││││、,2單位金額│││││││││││191,540元││├──┼──────┼──────┼────┼─────┼─────┼─────┼──────┼──────────┼──────┤│175│李育霆│100年3月25日│金級會員│166,830元│約7、│約86,830│健康食品1批│推薦人:陳志遇││││││││80000元│-96,830元││所屬體系:陳志遇│││││││││(起訴書記││投資1單位,1單位│││││││││載約80,000││金額166,830元│││││││││元)││││├──┼──────┼──────┼────┼─────┼─────┼─────┼──────┼──────────┼──────┤│176│江鳳珠│101年8月12日│金級會員│536,964元│約200,000│約336,964│鑽石│推薦人:陳艷芬│││││(起訴書記載│││元│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100年8月13││││記載約││投資3單位,1單位│││││日)││││300,000元││金額178,988元│││││││││)││││├──┼──────┼──────┼────┼─────┼─────┼─────┼──────┼──────────┼──────┤│177│鄭凱茹│100年1月間│準會員及│1,457,008│約890,000│約567,008│無│推薦人:陳志遇││││││金級會員│(起訴書記│元│元(起訴書││所屬體系:陳志遇│││││││載約││記載約││投資8單位,前6單│││││││1,500,000││640,000元││位金額應為178,988│││││││元)││)││元,後2單位金額應│││││││││││為191,540元(註:│││││││││││被害人書狀稱僅投資│││││││││││6單位)││├──┼──────┼──────┼────┼─────┼─────┼─────┼──────┼──────────┼──────┤│178│吳正龍│100年7月6│金級會員│370,528元│約70,000元│約300,528│按摩椅、健康│推薦人:吳三福││││(以吳予暄名│日(起訴書││(起訴書記││元(起訴書│床│所屬體系:陳志遇││││義加入)│記載100年7││載約││記載約││投資2單位,其中1│││││月19日)││350,000元││280,000元││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另一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79│林玉蕾│100年11、12│金級會員│25,000元│960元│40元(投資│無│推薦人:袁沛緹│││││月間││││金額已領回││所屬體系:不詳│││││││││,另被追討││與袁沛緹合股│││││││││了1,000元│││││││││││,當事人稱│││││││││││沒有損失)││││├──┼──────┼──────┼────┼─────┼─────┼─────┼──────┼──────────┼──────┤│180│梁秀雲(後變│100年12月16│金級會員│2,106,940│133,350元│1,973,590│玉耳環1對、│推薦人:林狄龍││││更為吳建億名│日││元││元│玉墜子│所屬體系:陳智豪││││義)│││││││投資1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81│徐白青媛│100年10月13│金級會員│24,708,660│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 熊利民 │告訴人(101││││日││元││││所屬體系:不詳│偵13103p16││││││││││投資129單位,1單│、139,臺北││││││││││位金額191,540元│地檢│││││││││││101.11.16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一p135)│├──┼──────┼──────┼────┼─────┼─────┼─────┼──────┼──────────┼──────┤│182│江陳秀里│100年9月16日│金級會員│1,915,400│約500,000│約│健康食品、健│推薦人:許秀環│││││││元│元│1,415,400│康床│所屬體系:不詳│││││││││元││投資10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83│ 陳林素惠 │101年2月4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惟│││││││││││依收據資料,應不止│││││││││││投資1單位。)││├──┼──────┼──────┼────┼─────┼─────┼─────┼──────┼──────────┼──────┤│184│鄭玉佩│100年11月18│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惟依被害人書狀,投│││││││││││資金額為163,748元│││││││││││)││├──┼──────┼──────┼────┼─────┼─────┼─────┼──────┼──────────┼──────┤│185│吳修民│不詳│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91,540元││││所屬體系:不詳││├──┼──────┼──────┼────┼─────┼─────┼─────┼──────┼──────────┼──────┤│186│呂久長│100年12月16│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191,540元││││所屬體系:不詳││├──┼──────┼──────┼────┼─────┼─────┼─────┼──────┼──────────┼──────┤│187│ 林寶雪 │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188│ 陳來發 │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189│ 廖秀雲 │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190│葉翠蓮│100年9月23日│金級會員│1,340,780│約48,000元│約│不詳│推薦人:不詳│││││││元││1,292,780││所屬體系:不詳│││││││││元││投資7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191│林欣潔│100年6月25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192│朱祐禎│100年6月30日│金級會員│920,04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5單位,前3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後2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93│王素月│100年6月25日│金級會員│562,06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其中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另2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94│ 林雪香 │100年11月17│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95│詹玉蘭│100年7月6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196│黃定軫│100年9月22日│金級會員│383,08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197│楊秀景(附民│100年7月31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陳臻嬅│附民原告(許│││狀中稱係許國│(附民狀中稱││(附民狀中│(附民狀中│(附民狀中│(附民狀中│所屬體系:不詳│國潘部分,│││潘借用其名義│係100年7月││記載為│記載為│記載為0元│記載已領回產│投資2單位(附民狀中│101附民711│││)│30日)││178,750元│186,575元│)│品)│記載投資1單位),以│)││││││;筆錄中記│)│││上記載以許國潘筆錄為│││││││載為││││準,100他5445卷二│││││││350,880元││││p106-108),1單位金│││││││)││││額應為178,988元││├──┼──────┼──────┼────┼─────┼─────┼─────┼──────┼──────────┼──────┤│198│許郁婷(許國│100年9月30日│金級會員│191,540元│49,532元│142,00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許│││潘借用其名義│(附民狀中稱│││││(附民狀中│所屬體系:不詳│國潘部分,│││)│係100年10月1│││││記載已領回產│投資1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日,101附民│││││品)│金額為191,540元│)││││711)││││││││├──┼──────┼──────┼────┼─────┼─────┼─────┼──────┼──────────┼──────┤│199│張家馨(許國│100年11月11│金級會員│191,540元│30,431元│161,109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許│││潘借用其名義│日(附民狀中│││(附民狀記│(附民狀記││所屬體系:不詳│國潘部分,│││)│稱係100年10│││載為25,371│載為││投資1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月1日)│││元)│166,169元││金額為191,540元│)││││││││)│││││││││││││││├──┼──────┼──────┼────┼─────┼─────┼─────┼──────┼──────────┼──────┤│200│金晨│100年11月4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201│林淑惠│100年6月4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202│林朝陽│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303│陳益萍│100年6月22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536,964││││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304│陳韋彤│100年8月8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78,988││││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305│楊雅蘭│100年10月22│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191,540││││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06│廖文理│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78,988││││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307│劉利│100年6月24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78,988││││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308│廖月明│100年12月16│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191,540││││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09│邱一珝│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310│張佳卿│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311│張益銘│101年1月3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149,240││││所屬體系:不詳│││││││元││││至少投資6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12│ 謝潤輝 │不詳│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766,160元││││所屬體系:不詳│││││││││││至少投資4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13│劉詹美祐│100年12月2日│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191,540元││││所屬體系:不詳│││││││││││至少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14│劉姿宏│不詳│金級會員│至少│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383,080元││││所屬體系:不詳│││││││││││至少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15│黃雪│100年7月22日│金級會員│907,492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5單位,其中4│││││││││││單位金額178,988元│││││││││││、另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16│吳瑞麟│100年7月15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17│陳志明│不詳│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18│吳侑蓉│100年8月12日│金級會員│549,51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2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後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19│吳瑞源│100年7月30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20│李松柏│100年7月30│金級會員│1,865,192│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0單位、前4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後6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21│林茂城│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22│陳雪真│100年11月8日│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23│吳盛清│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178,988元││├──┼──────┼──────┼────┼─────┼─────┼─────┼──────┼──────────┼──────┤│324│王幸璋│100年9月24日│金級會員│1,532,320│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8單位,1單位│││││││││││金額191,540元││├──┼──────┼──────┼────┼─────┼─────┼─────┼──────┼──────────┼──────┤│325│林素蘭│100年7月8日│金級會員│2,019,076│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1單位,前7單│││││││││││位金額為178,988元│││││││││││、後4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26│黃逸家│100年5月14│金級會員│1,789,880│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0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27│陳美蓁│100年6月20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28│ 吳黃玉鶴 │100年5月14│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29│黃德煌│100年5月14│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0│黃建睿│100年5月21│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1│黃銀風│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2│黃昱晴│100年6月20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3│劉逸文│100年7月2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4│周思廷│100年7月2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5│亞米生物科技│100年6月3日│金級會員│2,326,844│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股份有限公司│││元││││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6│黃建榮│100年5月21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7│李盈穎│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8│林培勳│100年7月2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39│呂慧美│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357,976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40│陳綺華│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41│陳可恬│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42│許意群│100年7月2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78,988元││├──┼──────┼──────┼────┼─────┼─────┼─────┼──────┼──────────┼──────┤│343│劉啟清(以本│100年5月│金級會員│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人、 利陳財 、│││││││所屬體系:不詳││││ 歐慧貞賴嘉 │││││││投資50單位││││剛名義加入)│││││││││├──┼──────┼──────┼────┼─────┼─────┼─────┼──────┼──────────┼──────┤│344│向文傑│100年12月6│金級會員│957,70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5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45│高秀春│100年11月10│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日││││││所屬體系: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46│邱綾君│100年9月30日│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所屬體系: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金額為191,540元││├──┼──────┼──────┼────┼─────┼─────┼─────┼──────┼──────────┼──────┤│347│黃采靖│100年7月30日│金級會員│178,988元│79,105元│99,883元│不詳│推薦人: 林依昭 │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78,988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8│莊端子│100年5月7日│金級會員│894,940元│701,979元│192,961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告訴狀││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記載為│││p25-31,臺中││││││││1,922,961│││地檢││││││││元)│││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9│ 魏黃寶連 │100年7月23日│金級會員│357,976元│212,274元│145,702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告訴狀記載│(告訴狀記載││││││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 魏黃寶蓮 )│為100年7月││││││投資2單位,1單位│p25-31,臺中││││2日)││││││金額為178,988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0│洪金蘭│100年9月2日│金級會員│191,540元│69,496元│122,044元│不詳│推薦人:魏黃寶連│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1│莊雲色│100年9月1日│金級會員│383,080元│56,408元│326,672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2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2│陳英敏│100年10月18│金級會員│574,620元│102,750元│471,870元│不詳│推薦人: 廖今利 │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3│張涵媗│100年5月12日│金級會員│178,988元│154,111元│24,877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告訴狀記載││││││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0年6月││││││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12日)││││││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4│蕭賜源│100年8月12日│金級會員│178,988元│69,919元│109,069元│不詳│推薦人:張涵媗│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78,988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5│洪燄山│101年2月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0元│191,540元│不詳│推薦人:莊雲色│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6│林貞吟│100年11月4日│金級會員│191,540元│32,587元│158,953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7│葉金娥│100年11月9日│金級會員│574,620元│81,647元│492,973元│不詳│推薦人:林貞吟│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8│吳五珍│100年6月4日│高級會員│466,908元│147,144元│319,764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告訴狀記載│及金級會│││││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0年7月│員│││││投資3單位│p25-31,臺中││││4日)│││││││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49│林秀松│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549,516元│259,702元│289,814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其中2│p25-31,臺中││││││││││單位金額為178,988│地檢││││││││││元、另1單位金額為│102.01.14移││││││││││191,540元│送併辦,本院│││││││││││卷卷二p32-4│││││││││││)│├──┼──────┼──────┼────┼─────┼─────┼─────┼──────┼──────────┼──────┤│350│黃淑秀│100年10月17│金級會員│383,080元│75,293元│307,787元│不詳│推薦人:林秀松│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2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1│郭鳳珠│100年8月5日│金級會員│728,504元│313,815元│414,689元│不詳│推薦人:林依昭│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單位,其中3單│p25-31,臺中││││││││││位金額為178,988元│地檢││││││││││、另1單位金額為│102.01.14移││││││││││191,540元│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2│張美媛│100年5月2日│金級會員│574,620元│200,000元│374,620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告訴狀記載││││││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0年6月││││││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11日)││││││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3│林紅纓│100年11月21│金級會員│574,620元│70,000元│504,620元│不詳│推薦人:張美媛│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4│莊水盛│100年9月7日│金級會員│574,620元│125,000元│449,620元│不詳│推薦人:張美媛│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5│莊水聲│100年11月16│金級會員│574,620元│70,000元│504,620元│不詳│推薦人:莊水盛│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6│莊林浮治│100年11月16│金級會員│574,620元│70,000元│504,620元│不詳│推薦人:莊水盛│告訴人││││日││││││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3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7│郭秀錢│101年1月6日│高級會員│96,380元│0元│96,380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投資1單位,1單位│p25-31,臺中││││││││││金額為96,380元│地檢│││││││││││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8│李安憶│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549,516元│180,825元│362,691元│不詳│推薦人:黃瑞星│告訴人││││(告訴狀記載││││││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1年2月││││││投資3單位,其中2│p25-31,臺中││││10日)││││││單位金額為178,988│地檢││││││││││元,另1單位金額為│102.01.14移││││││││││191,540元│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59│黃瑞星│100年7月15日│金級會員│1,111,584│300,000元│811,584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告訴狀記載││元││││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0年12月││││││投資6單位,其中3│p25-31,臺中││││9日)││││││單位金額為178,988│地檢││││││││││元,另3單位金額為│102.01.14移││││││││││191,540元│送併辦,本院│││││││││││卷卷二p32-4│││││││││││)│├──┼──────┼──────┼────┼─────┼─────┼─────┼──────┼──────────┼──────┤│360│賴遠正│100年5月4日│高級會員│268,988元│125,000元│143,9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告訴狀記載│及金級會│││││所屬體系:不詳│(102偵1731││││為100年7月│員│││││投資2單位,其中1│p25-31,臺中││││16日)││││││單位金額為178,988│地檢││││││││││元,另1單位金額為│102.01.14移││││││││││90,000元│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361│鄭文宗│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2,2984,80│301,852元│1,996,628│不詳│推薦人:陳水清│告訴人(102││││日││元││元││所屬體系:不詳│偵1731p25-31││││││││││投資12單位,1單位│,臺中地檢││││││││││金額為191,540元│102.01.14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32-4)│││││││││││附民原告(│││││││││││101附民638│││││││││││)│├──┼──────┼──────┼────┼─────┼─────┼─────┼──────┼──────────┼──────┤│362│吳麗玲│100年7月30日│金級會員│536,964元│0元│536,964元│不詳│推薦人:劉林寶貴│告訴人││││││││││所屬體系:不詳│(102偵5796││││││││││投資3單位,1單位│p27-30,臺中││││││││││金額為178,988元│地檢│││││││││││102.05.06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96-5)││││││││││││├──┼──────┼──────┼────┼─────┼─────┼─────┼──────┼──────────┼──────┤│363│林采筠│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191,540元│約30,000元│約161,540│不詳│推薦人:不詳│告訴人(101││││日││││元││所屬體系:不詳│他3718p1,││││││││││投資1單位,1單位│桃園地檢││││││││││金額為191,540元│102.06.01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128)│├──┼──────┼──────┼────┼─────┼─────┼─────┼──────┼──────────┼──────┤│364│ 鍾卉妹 │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林采筠│告訴人(委任││││日││││││所屬體系:不詳│林采筠102偵││││││││││投資3單位,1單位│44p36,桃園││││││││││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6.01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128)│├──┼──────┼──────┼────┼─────┼─────┼─────┼──────┼──────────┼──────┤│365│邱建宇│100年11月25│金級會員│383,080元│約20,000元│約363,080│不詳│推薦人:林采筠│告訴人(委任││││日││││││所屬體系:不詳│林采筠102偵││││││││││投資2單位,1單位│44p37,桃園││││││││││金額為191,540元│地檢│││││││││││102.06.01移│││││││││││送併辦列為告│││││││││││訴人,本院卷│││││││││││卷二p128)│├──┼──────┼──────┼────┼─────┼─────┼─────┼──────┼──────────┼──────┤│366│陳靜瑋(劉漢│100年2月16日││83,877元│101,790元│無│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單位、1單位金│,劉漢良、劉│││名義)│││││││額為83,877元│竹慧、劉竹翠│││││││││││部分)│├──┼──────┼──────┼────┼─────┼─────┼─────┼──────┼──────────┼──────┤│367│劉竹瑄(劉漢│100年3月25日│金級會員│1,491,463│1,636,620│無│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元│元│││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8單位,其中2│,劉漢良、劉│││名義)│││││││單位金額為166,829│竹慧、劉竹翠││││││││││元,另6單位金額為│部分)││││││││││178,988元││├──┼──────┼──────┼────┼─────┼─────┼─────┼──────┼──────────┼──────┤│368│劉竹瑗(劉漢│100年4月18日│金級會員│1,598,733│1,611,100│無│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元│元│││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9單位,其中1│,劉漢良、劉│││名義)│││││││單位金額為166,829│竹慧、劉竹翠││││││││││元、另8單位金額為│部分)││││││││││178,988元││├──┼──────┼──────┼────┼─────┼─────┼─────┼──────┼──────────┼──────┤│369│劉竹玲(劉漢│100年4月1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164,220元│14,76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1單位,1單位│,劉漢良、劉│││名義)│││││││金額為178,988元│竹慧、劉竹翠│││││││││││部分)│├──┼──────┼──────┼────┼─────┼─────┼─────┼──────┼──────────┼──────┤│370│劉竹超(劉漢│100年4月18日│金級會員│562,068元│169,980元│392,08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3單位,前1單│,劉漢良、劉│││名義)│││││││位金額為178,988元│竹慧、劉竹翠││││││││││,後2單位金額為│部分)││││││││││191,540元││├──┼──────┼──────┼────┼─────┼─────┼─────┼──────┼──────────┼──────┤│371│林立富(劉漢│100年4月18日│金級會員│178,988元│164,220元│14,768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1單位,1單位│,劉漢良、劉│││名義)│││││││金額為178,988元│竹慧、劉竹翠│││││││││││部分)│├──┼──────┼──────┼────┼─────┼─────┼─────┼──────┼──────────┼──────┤│372│劉竹琪(劉漢│100年5月26日│金級會員│357,976元│259,590元│98,386元│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良、劉竹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17│││劉竹翠借用其│││││││投資2單位,1單位│,劉漢良、劉│││名義)│││││││金額為178,988元│竹慧、劉竹翠│││││││││││部分)│├──┼──────┼──────┼────┼─────┼─────┼─────┼──────┼──────────┼──────┤│373│邱國琳、黃敬│100年5月│金級會員│約57萬│不詳│不詳│不詳│推薦人:不詳│附民原告(│││慧│││││││所屬體系:不詳│101附民707││││││││││投資3單位│)│├──┼──────┼──────┼────┼─────┼─────┼─────┼──────┼──────────┼──────┤│374│ 沈惠琴 (附民│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78,988元│91,387元│87,601元│不詳│推薦人:許國潘│附民原告(許│││狀中稱其為許│(附民狀中稱│││(附民狀中│(附民狀中│(附民狀中稱│所屬體系:不詳│國潘部分,│││國潘借用其名│為100年10月│││稱為│稱為78,277│已領回產品)│投資1單位,1單位│101附民711│││義)│30日、100年│││100,473元│元)││金額為178,988元,以│)││││7月30日│││)│││上記載以許國潘筆錄為│││││││││││準,100他5445卷二│││││││││││p106-108)││├──┼──────┼──────┼────┼─────┼─────┼─────┼──────┼──────────┼──────┤│375│ 林怡利 │100年3月14日│金級會員│383,08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76│ 張雅芳 │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383,08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2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77│ 黃秀菊 │100年8月2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78│ 周盈玎 │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79│ 李麗瑛 │100年8月13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0│ 徐黃美蓉 │100年12月15│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日││││││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1│羅 吳鳳妹 │101年2月7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2│ 邱誼錚 │100年8月9日│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3│ 彭及隆 │100年8月9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4│ 徐昱煒 │100年8月9日│金級會員│766,16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4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林││││││││││金額為191,540元│糖部分,101│││││││││││附民711)││││││││││││├──┼──────┼──────┼────┼─────┼─────┼─────┼──────┼──────────┼──────┤│385│蘇銀朝│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536,964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蘇││││││││││金額為178,988元│淑霞部分,│││││││││││101附民711)│││││││││││││││││││││││├──┼──────┼──────┼────┼─────┼─────┼─────┼──────┼──────────┼──────┤│386│蘇淑春│100年6月25日│金級會員│741,056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4單位,其中│附民原告(蘇││││││││││2單位金額為│淑霞部分,││││││││││178,988元、另2單│101附民711)││││││││││位金額為191,540元││├──┼──────┼──────┼────┼─────┼─────┼─────┼──────┼──────────┼──────┤│387│ 黃曾玉霞 │100年8月10日│金級會員│1,340,780│不詳│不詳│不詳│投資7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蘇││││││元││││金額為191,540元│淑霞部分,│││││││││││101附民711)│├──┼──────┼──────┼────┼─────┼─────┼─────┼──────┼──────────┼──────┤│388│ 徐秀春 │100年10月15│金級會員│574,62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3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蘇││││日││││││金額為191,540元│淑霞部分,│││││││││││101附民711)││││││││││││├──┼──────┼──────┼────┼─────┼─────┼─────┼──────┼──────────┼──────┤│389│ 謝秀春 │不詳│金級會員│不詳(被害│不詳│不詳│不詳││附民原告(蘇││││││人附民狀所│││││淑霞部分,││││││示資料不一│││││101附民711)││││││,101附民│││││││││││717)││││││├──┼──────┼──────┼────┼─────┼─────┼─────┼──────┼──────────┼──────┤│390│ 謝素珍 │不詳│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附民原告(蘇││││││││││金額為191,540元│淑霞部分,│││││││││││101附民711)││││││││││││├──┼──────┼──────┼────┼─────┼─────┼─────┼──────┼──────────┼──────┤│391│ 徐冬玲 (附民│100年8月15日│金級會員│約│不詳│不詳│不詳│投資6單位│附民原告(徐│││狀中記載係徐│││1,100,000│││││惠玲部分,│││惠玲借用其名│││元│││││101附民711│││義)││││││││)│├──┼──────┼──────┼────┼─────┼─────┼─────┼──────┼──────────┼──────┤│392│ 蔡佩君 (附民│100年8月15日│金級會員│約│不詳│不詳│不詳│投資6單位│附民原告(徐│││狀中記載係徐│││1,100,000│││││惠玲部分,│││惠玲借用其名│││元│││││101附民711│││義)││││││││)│├──┼──────┼──────┼────┼─────┼─────┼─────┼──────┼──────────┼──────┤│393│ 林明慧 (附民│100年11月11│金級會員│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投資7單位│附民原告(徐│││狀中記載係徐│日│││││││惠玲部分,│││惠玲借用其名││││││││101附民711│││義)││││││││)│├──┼──────┼──────┼────┼─────┼─────┼─────┼──────┼──────────┼──────┤│394│ 傅貴英 (附民│100年11月14│金級會員│不詳│不詳│不詳│不詳│投資5單位│附民原告(徐│││狀中記載係徐│日│││││││惠玲部分,│││惠玲借用其名││││││││101附民711│││義)││││││││)│├──┼──────┼──────┼────┼─────┼─────┼─────┼──────┼──────────┼──────┤│395│陳櫻密│100年11月18│金級會員│191,540元│約10,000元│約181,540│健康床1張│投資1單位,1單位金│本院卷卷一有││││日││││元││額為191,540元│提出刑事聲請│││││││││││補列被害人狀│││││││││││,並提出申訴│││││││││││狀影本經臺中│││││││││││地檢收受│││││││││││附民原告(│││││││││││101附民638│││││││││││)│├──┼──────┼──────┼────┼─────┼─────┼─────┼──────┼──────────┼──────┤│396│宮豫樂│100年9月9日│金級會員│1,915,400│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0單位,1單位金│附民原告(││││││元││││額為191,540元│101附民671│││││││││││,本院卷卷一│││││││││││p139-140)│├──┼──────┼──────┼────┼─────┼─────┼─────┼──────┼──────────┼──────┤│397│李弦晉│100年8月15日│金級會員│1,340,780│不詳│不詳│不詳│投資7單位,1單位金│附民原告(││││││元││││額為191,540元│101附民700)│││││││││││││││││││││││├──┼──────┼──────┼────┼─────┼─────┼─────┼──────┼──────────┼──────┤│398│ 林建聰 │100年10月22│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附民原告(││││日││││││額為191,540元│101附民702│││││││││││)││││││││││││├──┼──────┼──────┼────┼─────┼─────┼─────┼──────┼──────────┼──────┤│399│ 龔維敏 │101年2月12日│金級會員│1,584,000│不詳│不詳│不詳││附民原告(││││││元│││││101附民704)│││││││││││││││││││││││├──┼──────┼──────┼────┼─────┼─────┼─────┼──────┼──────────┼──────┤│400│杜錦蘭│100年10月20│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附民原告(││││日││││││額為191,540元│101附民671│││││││││││,本院卷卷一│││││││││││p139-140)│├──┼──────┼──────┼────┼─────┼─────┼─────┼──────┼──────────┼──────┤│401│鄭阿梅│100年11月9日│金級會員│191,540元│不詳│不詳│不詳│投資1單位,1單位金│附民原告(││││││││││額為191,540元│101附民671│││││││││││,本院卷卷一│││││││││││p139-140)│├──┼──────┼──────┼────┼─────┼─────┼─────┼──────┼──────────┼──────┤│402│ 王麗雪 、廖峻│100年2月│金級會員│不詳│不詳│不詳│不詳││當事人於警詢│││毅││││││││筆錄中稱│││││││││││100.04.02向│││││││││││臺北地檢遞狀│││││││││││提告(101偵│││││││││││9667p117-118│││││││││││)│││││││││││附民原告(│││││││││││101附民706│││││││││││)│├──┴──────┴──────┴────┴─────┴─────┴─────┴──────┴──────────┴──────┤│以下受害人開始加入時間、投資會員等級、投資金額、已領取紅利、損失金額、已領取產品皆不詳│├──┬──────┬──────┬────┬─────┬─────┬─────┬──────┬──────────┬──────┤│375│徐碧霞││││││││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697p1-2)│├──┼──────┼──────┼────┼─────┼─────┼─────┼──────┼──────────┼──────┤│376│徐碧雲││││││││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698p1-2)│├──┼──────┼──────┼────┼─────┼─────┼─────┼──────┼──────────┼──────┤│377│謝麗卿││││││││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700p1-2)│├──┼──────┼──────┼────┼─────┼─────┼─────┼──────┼──────────┼──────┤│378│ 劉滄淵 │││││││││├──┼──────┼──────┼────┼─────┼─────┼─────┼──────┼──────────┤││379│羅克繩│││││││││├──┼──────┼──────┼────┼─────┼─────┼─────┼──────┼──────────┤││380│ 吳蔡雪 │││││││││├──┼──────┼──────┼────┼─────┼─────┼─────┼──────┼──────────┤││381│ 劉紘任 │││││││││├──┼──────┼──────┼────┼─────┼─────┼─────┼──────┼──────────┤││382│ 黃婉婷 │││││││││├──┼──────┼──────┼────┼─────┼─────┼─────┼──────┼──────────┤││383│ 許韶顯 │││││││││├──┼──────┼──────┼────┼─────┼─────┼─────┼──────┼──────────┤││384│ 許如媗 │││││││││├──┼──────┼──────┼────┼─────┼─────┼─────┼──────┼──────────┤││385│ 馬靜雲 │││││││││├──┼──────┼──────┼────┼─────┼─────┼─────┼──────┼──────────┤││386│ 謝永寶 │││││││││├──┼──────┼──────┼────┼─────┼─────┼─────┼──────┼──────────┤││387│ 陳田 │││││││││├──┼──────┼──────┼────┼─────┼─────┼─────┼──────┼──────────┤││388│ 宋國義 │││││││││├──┼──────┼──────┼────┼─────┼─────┼─────┼──────┼──────────┤││389│ 莊雅惠 │││││││││├──┼──────┼──────┼────┼─────┼─────┼─────┼──────┼──────────┤││390│ 鄭鳳英 │││││││││├──┼──────┼──────┼────┼─────┼─────┼─────┼──────┼──────────┤││391│ 金鴻祺 │││││││││├──┼──────┼──────┼────┼─────┼─────┼─────┼──────┼──────────┤││392│ 周美麗 │││││││││├──┼──────┼──────┼────┼─────┼─────┼─────┼──────┼──────────┤││393│ 周育鼎 │││││││││├──┼──────┼──────┼────┼─────┼─────┼─────┼──────┼──────────┤││394│ 周育琳 │││││││││├──┼──────┼──────┼────┼─────┼─────┼─────┼──────┼──────────┤││395│ 曾金桂 │││││││││├──┼──────┼──────┼────┼─────┼─────┼─────┼──────┼──────────┤││396│ 王敏璋 │││││││││├──┼──────┼──────┼────┼─────┼─────┼─────┼──────┼──────────┤││397│ 李飾雲 │││││││││├──┼──────┼──────┼────┼─────┼─────┼─────┼──────┼──────────┤││398│ 李吳美 │││││││││├──┼──────┼──────┼────┼─────┼─────┼─────┼──────┼──────────┤││399│ 柴從文 │││││││││├──┼──────┼──────┼────┼─────┼─────┼─────┼──────┼──────────┤││400│ 鄭錫雲 │││││││││├──┼──────┼──────┼────┼─────┼─────┼─────┼──────┼──────────┤││401│ 陳國益 │││││││││├──┼──────┼──────┼────┼─────┼─────┼─────┼──────┼──────────┤││402│李登義│││││││││├──┼──────┼──────┼────┼─────┼─────┼─────┼──────┼──────────┤││403│ 郭世文 │││││││││├──┼──────┼──────┼────┼─────┼─────┼─────┼──────┼──────────┤││404│ 徐育正 │││││││││├──┼──────┼──────┼────┼─────┼─────┼─────┼──────┼──────────┤││405│ 潘宛宜 │││││││││├──┼──────┼──────┼────┼─────┼─────┼─────┼──────┼──────────┤││406│ 吳惠湘 │││││││││├──┼──────┼──────┼────┼─────┼─────┼─────┼──────┼──────────┤││407│ 程建豫 │││││││││├──┼──────┼──────┼────┼─────┼─────┼─────┼──────┼──────────┤││408│ 洪勝杰 │││││││││├──┼──────┼──────┼────┼─────┼─────┼─────┼──────┼──────────┤││409│ 王柔勻 │││││││││├──┼──────┼──────┼────┼─────┼─────┼─────┼──────┼──────────┤││410│ 許書維 │││││││││├──┼──────┼──────┼────┼─────┼─────┼─────┼──────┼──────────┤││411│ 陳秉青 │││││││││├──┼──────┼──────┼────┼─────┼─────┼─────┼──────┼──────────┤││412│ 何昱德 │││││││││├──┼──────┼──────┼────┼─────┼─────┼─────┼──────┼──────────┤││413│ 馮金桂 │││││││││├──┼──────┼──────┼────┼─────┼─────┼─────┼──────┼──────────┤││414│ 何長 │││││││││├──┼──────┼──────┼────┼─────┼─────┼─────┼──────┼──────────┤││415│ 王義龍 │││││││││├──┼──────┼──────┼────┼─────┼─────┼─────┼──────┼──────────┤││416│ 陳建郎 │││││││││├──┼──────┼──────┼────┼─────┼─────┼─────┼──────┼──────────┤││417│ 許玲倪 │││││││││├──┼──────┼──────┼────┼─────┼─────┼─────┼──────┼──────────┤││418│ 詹文耀 │││││││││├──┼──────┼──────┼────┼─────┼─────┼─────┼──────┼──────────┤││419│ 詹育軒 │││││││││├──┼──────┼──────┼────┼─────┼─────┼─────┼──────┼──────────┤││420│ 黃欣婷 │││││││││├──┼──────┼──────┼────┼─────┼─────┼─────┼──────┼──────────┤││421│ 黃宥鐘 │││││││││├──┼──────┼──────┼────┼─────┼─────┼─────┼──────┼──────────┤││422│ 洪靜怡 │││││││││├──┼──────┼──────┼────┼─────┼─────┼─────┼──────┼──────────┤││423│ 洪嘉屏 │││││││││├──┼──────┼──────┼────┼─────┼─────┼─────┼──────┼──────────┤││424│ 楊濟光 │││││││││├──┼──────┼──────┼────┼─────┼─────┼─────┼──────┼──────────┤││425│ 陳泓根 │││││││││├──┼──────┼──────┼────┼─────┼─────┼─────┼──────┼──────────┤││426│ 吳碩修 │││││││││├──┼──────┼──────┼────┼─────┼─────┼─────┼──────┼──────────┤││427│ 蔡耀德 │││││││││├──┼──────┼──────┼────┼─────┼─────┼─────┼──────┼──────────┤││428│ 方瑞源 │││││││││├──┼──────┼──────┼────┼─────┼─────┼─────┼──────┼──────────┤││429│ 黃瑋盈 │││││││││├──┼──────┼──────┼────┼─────┼─────┼─────┼──────┼──────────┤││430│ 吳玗錞 │││││││││├──┼──────┼──────┼────┼─────┼─────┼─────┼──────┼──────────┤││431│ 蘇明潔 │││││││││├──┼──────┼──────┼────┼─────┼─────┼─────┼──────┼──────────┼──────┤│432│黃宗貴││││││││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3)│├──┼──────┼──────┼────┼─────┼─────┼─────┼──────┼──────────┼──────┤│433│魏家憶││││││││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22)│├──┼──────┼──────┼────┼─────┼─────┼─────┼──────┼──────────┼──────┤│434│葉素卿││││││││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24)│├──┼──────┼──────┼────┼─────┼─────┼─────┼──────┼──────────┼──────┤│435│林鼎勝││││││││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2)│├──┼──────┼──────┼────┼─────┼─────┼─────┼──────┼──────────┼──────┤│436│林鼎淞││││││││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1)│├──┼──────┼──────┼────┼─────┼─────┼─────┼──────┼──────────┼──────┤│437│葉玲玲││││││││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23)│├──┼──────┼──────┼────┼─────┼─────┼─────┼──────┼──────────┼──────┤│438│ 徐美華 │││││││││├──┼──────┼──────┼────┼─────┼─────┼─────┼──────┼──────────┼──────┤│439│邱年金││││││││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7)│├──┼──────┼──────┼────┼─────┼─────┼─────┼──────┼──────────┼──────┤│440│ 張月英 │││││││││├──┼──────┼──────┼────┼─────┼─────┼─────┼──────┼──────────┼──────┤│441│ 許蕭朱 ││││││││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5)│├──┼──────┼──────┼────┼─────┼─────┼─────┼──────┼──────────┼──────┤│442│許淑姿││││││││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20)│├──┼──────┼──────┼────┼─────┼─────┼─────┼──────┼──────────┼──────┤│443│ 邱楷淩 ││││││││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9)│├──┼──────┼──────┼────┼─────┼─────┼─────┼──────┼──────────┼──────┤│444│吳菖國││││││││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8)│├──┼──────┼──────┼────┼─────┼─────┼─────┼──────┼──────────┼──────┤│445│黃麗君││││││││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6)│├──┼──────┼──────┼────┼─────┼─────┼─────┼──────┼──────────┼──────┤│446│ 陳張梅英 ││││││││提出申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21)│├──┼──────┼──────┼────┼─────┼─────┼─────┼──────┼──────────┼──────┤│447│ 邱為琳 │││││││││├──┼──────┼──────┼────┼─────┼─────┼─────┼──────┼──────────┤││448│ 董淑真 │││││││││├──┼──────┼──────┼────┼─────┼─────┼─────┼──────┼──────────┤││449│ 李錦梅 │││││││││├──┼──────┼──────┼────┼─────┼─────┼─────┼──────┼──────────┤││450│李美雪│││││││││├──┼──────┼──────┼────┼─────┼─────┼─────┼──────┼──────────┤││451│ 吳秋霞 │││││││││├──┼──────┼──────┼────┼─────┼─────┼─────┼──────┼──────────┼──────┤│452│黃宗村││││││││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4)│├──┼──────┼──────┼────┼─────┼─────┼─────┼──────┼──────────┼──────┤│453│ 徐玉庭 │││││││││├──┼──────┼──────┼────┼─────┼─────┼─────┼──────┼──────────┤││454│ 黃崇卿 │││││││││├──┼──────┼──────┼────┼─────┼─────┼─────┼──────┼──────────┤││455│ 蔣正華 │││││││││├──┼──────┼──────┼────┼─────┼─────┼─────┼──────┼──────────┤││456│ 劉子玄 │││││││││├──┼──────┼──────┼────┼─────┼─────┼─────┼──────┼──────────┤││457│ 詹豐宇 │││││││││├──┼──────┼──────┼────┼─────┼─────┼─────┼──────┼──────────┤││458│ 張振中 │││││││││├──┼──────┼──────┼────┼─────┼─────┼─────┼──────┼──────────┤││459│ 詹惠文 │││││││││├──┼──────┼──────┼────┼─────┼─────┼─────┼──────┼──────────┤││460│ 東森電 (股)│││││││││├──┼──────┼──────┼────┼─────┼─────┼─────┼──────┼──────────┼──────┤│461│莊鳳嬌││││││││提出告訴狀於│││││││││││臺北地檢但並│││││││││││未被列為告訴│││││││││││人(101他│││││││││││4346p1-2)│├──┼──────┼──────┼────┼─────┼─────┼─────┼──────┼──────────┼──────┤│462│ 廖國盛 │││││││││├──┴──────┴─────┬┴────┴─────┴───┬─┴─────┴──────┴──────────┴──────┤│總計投資金額:約225,983,377元│總計已領取紅利:約52,015,564元│總計損失金額:約120,38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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