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英傑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律師第三人 賴佳伶 本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被告張英傑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伶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英傑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如被告張英傑成立犯罪,則登記在第三人賴佳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0000-00號BMW廠牌自用小客車及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6)及其上桃園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等,可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是本院認第三人賴佳伶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案件定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與同年12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賴佳伶參與本件訴訟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