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88號

原告 莊永森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智雅莊佩珊 間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計算,然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價額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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