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6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湘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富雄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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