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54號
原告 劉霈諭
被告 鄧威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被告,故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