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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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54號

原告 劉霈諭

被告 鄧威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被告,故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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