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調字第215號
聲請人 郭億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家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鄭家安之戶籍址於111年5月13日遷至臺北○○○○○○○○○,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聲請狀另列相對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居所,然經本院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協助查詢相對人之住居情形,經該分局派員前往查訪均無人回應,且相對人目前行方不明,此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附卷可憑。故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