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許瑞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