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小調字第12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新店市○○路○○號13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