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陳釆杏 、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473,226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