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7號原告 陳世峰 即安富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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