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上訴人偉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被上訴人名翔鋼模壓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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