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羅志成
羅志雄 羅雪霞 羅苑華 追加聲請人 羅盛章 相對人 羅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二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前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全字第25號假處分裁定,禁止相對人羅瑞生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羅志成、羅志雄、羅雪霞、羅苑華及追加聲請人羅盛章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表:
土地部分:系爭土地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宜蘭縣宜蘭市凱旋二1127763.562/4建物部分:系爭建物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層次面積總面積119(重測前為凱旋段183建號)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宜蘭縣○○市○○路000○000○000○000號鋼筋混凝土造、002層一層:131.60二層:185.18騎樓:53.58合計:37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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