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06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徐嘉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