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18號

原告 王穎欣

訴訟代理人 王憲譽

被告 陳昱銘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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