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5號

原告 洪義雄

被告 洪家華

訴訟代理人 洪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家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納3,200元,尚應補繳2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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