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橋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潘耘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關於「扣案之折疊刀1把」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充氣人偶、大褂、面罩各1個」。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裁判文字,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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