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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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文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鄧文冬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39頁)」、「被告鄧文冬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27、3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㈡又被告於犯罪未被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
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本院卷第39頁),是認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思甚明,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醉駕車且未能善盡駕
駛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 李艾蓁 受傷之結果,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及賠償,並衡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窮(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946號被告鄧文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文冬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止,與友人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1段某住宅內飲用酒類後,竟仍於同日下午4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1段25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鳳岡路1段250巷與鳳岡路之交岔路口(下稱案發路口),本應注意案發路口為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鳳岡路1段250巷在案發路口前畫有倒三角形讓路線,為支線道,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案發路口。適有李艾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鳳岡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案發路口,與A車發生碰撞,致李艾蓁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腦挫傷之傷害。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4時47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而查獲(其所涉公共危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
二、案經李艾蓁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文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艾蓁於警詢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新湖分局鳳岡派出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檢察官許大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