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71號聲請人 黃媛玲 上聲請人黃媛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檢附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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