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原告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訴訟代理人 簡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被告 尚榮芬 被告洪瑞ꆼ被告 易理世 被告 張希平 被告 李俊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
史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