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原告 王清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盧國欽 即腎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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