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聲請人 謝清昕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金天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金天(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當事人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金天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等事宜,需閱覽債權陳報之情形,以查明被繼承人所負欠之稅捐、罰款、及未償還之債務等以利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進行,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而聲請人本於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金天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准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等項之公示催告。聲請人為了解相關陳報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各繼承人於卷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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