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1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璿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4月
16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09000296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璿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3月7日晚上20時20分及22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
⑶行為: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陳述。
⑵公務電話紀錄表2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