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沃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8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