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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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美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累犯: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312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6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之事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於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係犯同質性之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再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相同罪名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
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21號
被告王美玲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
號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美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簡字第4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入監後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26日中午12時
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
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
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8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徵得其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美玲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0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B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檢察官鄒茂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1日
書記官高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