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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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原 告 南京金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益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謝盂哲 律師
王永安
被 告 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被 告 馬夢燕
參 加 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