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原   告 南京金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益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謝盂哲 律師
       王永安
被   告  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被   告  馬夢燕
參 加 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