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侯煥寓 被告 黃顯彰 被告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告班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裕琛被告王碁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