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2號聲請人 蕭進典 上列聲請人蕭進典因與相對人 黃志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進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志勝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