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7號抗告人 蔡秋香 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複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99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99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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