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東具保人洪慶豐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慶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慶豐因受刑人洪明東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100年度執字第
94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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