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
第20081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因
車禍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2日晚上11時1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2段261號前協調和解事宜,嗣因雙方意見不合而
發生爭執,被告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持石頭及
木棍等兇器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受有頭部、
前額撕裂傷及左右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告
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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