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興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朱建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354條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於101年3月2日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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