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哲玄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杜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聲明不服,並於法定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033,000元(即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臺北市○○市○○區○○段○○段000地號及47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36之所有權登記部分,前者核定為28,500元,後者核定為2,004,500元,合計2,0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