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5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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